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街**号。2009年8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2017年2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21日21时许,由被告人刘某某找到被害人唐某甲(时年15岁)所在地点并通知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潘某某(另案处理)为索取被害人唐某甲欠二人的15000元赌债,由被告人关某某开车,林某某、刘某某、关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沙头垅村附近找到唐某甲。后林某某、刘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唐某甲带上汽车,林某某、刘某某、关某某等人限制唐某甲人身自由,先后将唐某甲押至江城区平冈新城附近及西街桥头位置逼迫唐某甲还款。在西街桥头,杨某某(另案处理)加入对唐某甲的非法控制。因唐某甲无法还款,林某某、关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又将唐某甲押至平冈区南海一号酒店附近,期间,陆续有其他人员参与对唐某甲的非法控制。后陈某某催促唐某甲找亲戚朋友代为还钱未果,陈某某和杨某某等人遂对唐某甲拳打脚踢及使用木凳子殴打,并逼迫唐某甲联系其父唐某乙代为偿还15000元赌债赎回唐某甲,唐某甲因惧怕被继续殴打,联系并催促唐某乙尽快筹集并代为偿还。潘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关某某等人将唐某甲押到阳江市高新区往阳江港方向的一高架桥,潘某某等人又继续殴打唐某甲并逼迫唐某甲写下欠林某某6000元及欠潘某某9000元的欠条。唐某乙受勒索后到当地派出所报警,约定在平冈镇农村信用社门口先交5000元赎金,被告人潘某某安排陈某某收取赌债。次日凌晨2时许,民警抓获收钱的陈某某,解救唐某甲。
其后林某某及潘某某分别多次找到唐某甲,要求唐某甲归还赌债,直到唐某乙代偿。
潘某某为减轻被抓获的陈某某的罪责,逼迫唐某甲与其到江城区平冈派出所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被告人林某某、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4月1日、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行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刚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关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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