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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刘某某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走私普通货物案)_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刑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道*******房,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霞山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霞山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房,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霞山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霞山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曾某某”,男性,1994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广西防城港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霞山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霞山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山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黄某甲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受雇伙同张某某、李某某(均在逃,另案处理)三人轮流驾驶1艘铁壳船从湛江市徐闻县前山镇科家湾出发装运走私冻品,将船驾驶至北海斜阳岛附近停泊等待。20l9年6月12日傍晚,该船抵达北部湾专属经济区海域(东经l08°40′42′′、北纬20°20′13′′),从1艘装载冻品的船上过驳冻品后返航抵达湛江市徐闻县前山镇科家湾砂场码头卸载。2019年6月l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阿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受雇按苏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安排在走私冻品的卸货现场代发部分工人费用。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另案处理)等四人受雇按苏某某安排在走私冻品的卸货现场点数记录。2019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霞山海关缉私分局当场查获此案,现场查扣涉嫌走私的牛肉、牛脯、牛肚等190,464千克,路上追缉查扣牛肉、牛脯、牛肚等85,977千克,合计276,441千克。经检验,产地为印度的冷冻牛肚57,045千克、冷冻牛脯27,824千克、冷冻去骨水牛肉1l1,507千克,产地为巴基斯坦的冷冻牛肚26,042千克,合计222,418千克,印度、巴基斯坦均为口蹄疫流行国,我国禁止从该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其余未办理检疫审批等任何合法进境手续、产地不明的冷冻去骨牛肉54,023千克,核计偷逃税款819,11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冻品牛肉、牛脯、牛肚、三无船舶、涉案手机等物证;2. 在桂PH****本田汽车扣押到的笔记本、身份证、行驶证、取款单、记录纸等书证;3.李某某、黄某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林某某、刘某某、黄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 检验证书、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黄某甲违反海关法律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受雇于他人,帮助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及产地不明的冻品进境,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华富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黄某甲羁押于特殊监所。

2.案卷材料陆册,壹U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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