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住福建省厦门市**区**小区9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5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住海南省文昌市**镇**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省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陕西省安康市**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5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居民区,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大道**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4********,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镇**路**号,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镇**村**街**号,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傅某某、梁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0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10月16日和2018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与林某甲(另案处理)、林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共同出资,先后在东莞、马来西亚、老挝、柬埔寨开办“金沙”(网址:www.46qq.com) 、“威尼斯人”(网址:www.vnsqq.com )、“永利”(网址: www.y15678.com)赌博网站,三个赌博网站均面向中国人以网站点数与人民币1:1的比例接受投注,玩家通过网站中公布的收款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方式进行充值,后进入网站以“百家乐”、“重庆时时彩”、“北京赛车PK10”等方式进行赌博,赌博结束玩家将赢取网站点数按与人民币1: 1比例从网站提现至自己银行卡内,输掉网站点数为赌博网站盈利。被告人林某某负责三个赌博网站的广告推广和客服管理工作,先后招募被告人傅某某、梁某某、王某某以及宋某某、宋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在赌博网站担任客服,并联系到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为三个赌博网站进行广告推广。自2017年3月份以来,根据三个赌博网站公布的收款银行卡(陈某甲62284820388********,吴某某62148359********)的进项流水,共计接收投注33921055.33元,根据确定的三个赌博网站的返款银行卡(张某某62169176********、穆某某621456200********、
鲍某某621456200********、黄某某62148387********、赵某甲6205220010********、王某某6205220010********、单某某62148331********、蒋某某62170033200********、黄某甲62148559********),共计从三个赌博网站向外流转赌资3.2亿余元。
2.2017年以来,被告人付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在互联网上开设的网站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以每月2500元-6000元的工资,在该赌博网站负责推广工作,招募玩家在威尼斯人网站进行赌博,同时从玩家亏损中获取提成,其中玩家亏损5万以下按亏损金额的5%、玩家亏损5万以上的按亏损金额的8%参与分成。经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付某某通过以上手段获取工资56107元,获取赌博网站提成共计172799元;2017年3月份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以上手段获取工资39000元,获取赌博网站提成共计134802.46元;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通过以上手段获取工资53000元,获取赌博网站提成共计104029元。
3.2016年6月份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林某某联系到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经营的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一部经理被告人陈某某,欲通过该公司为其赌博网站进行广告推广,经陈某某向赵某某汇报以及在公司管理层会议讨论,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决定为林某某等人经营的赌博网站进行广告推广。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在明知林某某等人经营的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营业执照照片和法人身份证照片的方式,销售给林某某企业QQ号3万余个,并为林某某经营的赌博网站代管企业QQ进行广告推广(包括群加QQ 好友,群发赌博网站QQ广告信息,群发含有赌博网站信息的QQ邮件),为赌博网站招揽玩家,期间林某某等人经营的赌博网站共计支付给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6341371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向庆云县公安局退赃700万元;被告人傅某某向庆云县公安局退赃15万元;被告人梁某某向庆云县公安局退赃1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向庆云县公安局退赃13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向庆云县公安局退赃21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向庆云县公安局退赃7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向庆云县公安局退赃50万元。
另查明,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海湾国际酒店1910房间内被抓获到案;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付某某在海南省定安县黄竹镇包蜜园乡村度假酒店6403房被抓获到案;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在LQ920(暹粒至南宁)航班入境检查中被抓获到案;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吉河派出所投案;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赛高商务港1505室被抓获到案;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41号蔚蓝花城小区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林某丙、林某丁等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付某某、梁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笔录;5.网站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傅某某、梁某某、王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发展会员,获取赌博网站提成,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技术支持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傅某某、梁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广庆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厦门市**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文昌市**镇**路;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省兴业县**镇**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安康市**区**镇**村**组;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西安市**区**大道**小区**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西安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
2公安侦查卷宗八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