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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傅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19〕69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北****村。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镇**村**路**号。被告人傅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傅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林某某、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英雄联盟》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从美国进口运营的网络游戏。2019年4月至6月, 被告人林某某、傅某某在明知“NC”“BOT”两种用于《英雄联盟》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具有自动走位、自动躲避、自动连招等功能的情况下,在淘发卡平台通过对接QQ昵称为“大大”(另案处理)等人淘发卡商品的方式销售两种程序的卡密,并提供两种程序的下载路径。其中,被告人林某某向罗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等游戏玩家销售681人次,被告人傅某某向徐某某、杨某某、阮某某等游戏玩家销售297人次。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外挂程序存在对《英雄联盟》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修改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销售外挂的事实,被告人傅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销售外挂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签注意见表、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淘发卡平台销售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冯骋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涉案外挂程序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傅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傅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营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乐清市**镇**村,联系方式:137801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龙岩市**镇**村**路**号,联系方式:1528081****。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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