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2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418011978********,广东省英德市人,现住英德市**街道**园**栋**号(户籍地为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2012年12月11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严某甲,女,汉族,1980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418811980********,广东省英德市人,现住英德市**街道**园**栋**号(户籍地为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严某乙,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大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418811981********,广东省英德市人,现住英德市**街道**花园**栋**房(户籍地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严某甲、严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会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广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严某甲、严某乙明知龙某甲经营的**加油点、龙某乙经营的**停车场、龙某丙经营的**饭店、龙某丁经营的**加水点(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柴油的情况下,仍运用粤S*****(挂靠东莞市**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粤S*****(挂靠东莞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粤R*****油罐车(挂靠英德市**运输有限公司)并聘请司机谢某某、赖某甲、林某某等人从东莞**油库、**油库、**油库帮忙运输柴油给予以上人员销售,并从中帮忙结算柴油款以及收取120元/吨运费。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严某甲负责对账目的统计管理,被告人严某乙负责对油罐车的调度、押送和管理。经核实,大站l23加水档、望埠加水档、货车帮加水档、菜根香加水档通过被告人林某某帮忙向东莞**油库赖某乙(另案处理)购买柴油共计49529119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通过林某某从徐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东莞**油库处购买柴油149.53吨。
被告人林某某、严某乙于2019年12月4日,安排司机赖某甲和钟某某驾驶粤S*****油罐车去到东莞**油库运输33.11吨柴油分别给予龙某丙**加水点22.03吨、**加水点11.08吨;于2019年12月4日安排司机林某某去到东莞**油库运输32.98吨柴油给予龙某丁经营的**加水点;于2019年12月5日,安排司机赖某甲和钟某某驾驶粤S*****油罐车去到东莞**油库运输27.89吨柴油到龙某丙**加水点;于2019年12月5日安排司机谢某某和林某某去到东莞**油库运输约30吨柴油回到**加水点。以上四次运输柴油均由被告人严某甲负责登记和转账油款。
2019年12月6日,英德市公安局在龙某丁经营的**加水点查获储存运送走私柴油的油罐车车牌为赣D*****一辆(油罐内储存有未销售的成品柴油12160kg)、加油车车牌号粤A*****一辆(油箱内储存有未销售的成品柴油1730kg)。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对该批查获的成品柴油取样鉴定,鉴定结论:扣押的非法成品油闪点(闭口)、硫含量结果及馏程含量结果均不符合《车用柴油》(GB19147-2016)中车用柴油(V)的指标要求。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批扣押的非法成品油进行市场价格认定,在2019年12月6日的市场零售价合计金额为104380元。
2019年12月6日,英德市公安局在粤S*****油罐车上(停放在龙某甲等人经营成品油的**加水点)扣押到成品柴油20590kg。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对该批查获的成品柴油取样鉴定,鉴定结论:扣押的非法成品油闪点(闭口)、硫含量结果及馏程含量结果均不符合《车用柴油》(GB19147-2016)中车用柴油(V)的指标要求。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批扣押的非法成品油进行市场价格认定,在2019年12月6日的市场零售价合计金额为154730元。
2019年12月6日,英德市公安局在龙某丙经营的**镇**加水点的小房间扣押到未销售的成品柴油7580kg、在仓库内扣押到成品柴油21950kg。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对该批查获的成品柴油取样鉴定,鉴定结论:扣押的非法成品油馏程含量结果均符合《车用柴油》(GB19147-2016)中车用柴油(V)的指标要求、闪点(闭口)、硫含量结果均不符合《车用柴油》(GB19147-2016)中车用柴油(V)的指标要求。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批扣押的非法成品油进行市场价格认定,在2019年12月6日的市场零售价合计金额为221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的涉案柴油、车辆等;
2.书证:笔记本、微信聊天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严某甲、严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柴油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图及照片;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严某甲、严某乙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仍帮忙运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以上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以上三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性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林某某、严某甲、严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美容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严某甲、严某乙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光碟三十一张、笔记本一本;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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