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4********,汉族,小学文化,职业:驾驶员,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巷**号,暂住陆丰市**镇**楼**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8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种盆景,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陆丰市**镇**围**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组,暂住地广东省陆丰市**镇**围**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7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4日间,被告人林某某向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除部分自己吸食外,部分冰毒以每次1克400元或0.5克200元不等的价格,在陆丰市**镇**城、**加油站、丁某某住宅、郑某某住宅等地先后4次共计2克冰毒贩卖给丁某某吸食;先后8次共计7克冰毒贩卖给郑某甲吸食。先后5次共计4.5克冰毒贩卖给周某某吸食。
2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2月27 日,被告人丁某某向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除部分自己吸食外,部分冰毒以每次2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在陆丰市**镇**围**巷**号自己住宅门口的地方先后16次共计11克冰毒贩卖给郑某乙吸食。
三、被告人丁某某、徐某某为姘居关系,自2018年初开始一起在陆丰市**镇**围**巷**号丁某某家中居住生活,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丁某某有吸食毒品和贩卖毒品行为为其提供手机联系他人贩卖毒品,并在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丁某某交易毒品时开门提供帮助。至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丁某某联系向被告人林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0克,为了凑齐毒资,被告人丁某某向被告人徐某某借钱10000元人民币,同时提供手机给被告人丁某某向被告人林某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40克,双方约定先验毒品后再交易。至2019年3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样品到被告人丁某某住宅给丁某某吸食验货,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们要交易毒品还为林某某开门提供帮助,因毒品(冰毒)质量不好而交易不成,故被告人丁某某未跟被告人徐某某取钱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林某某答应找到好货甲基苯丙胺后再交易。又至同年3月4日22时许,陆丰市公安局民警在陆丰市**镇**市场林某某家中抓获被告人林某某,现场查获疑似冰毒10小袋,净重共计3.7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电子秤一把、小封口袋4包。同日23时许,陆丰市公安局民警在陆丰市**镇**围**巷**号丁某某住宅抓获被告人丁某某、徐某某,现场缴获枪支零件一套和子弹一盒;吸毒工具一套;经鉴定:缴获该枪支零件组装成枪支一支,该枪支是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帮助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18年8月6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林某某、丁某某、徐某某现被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7卷,光盘1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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