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8609XXXX,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梧州市万秀区某路X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7月1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前,曾用名杜某钱,男,1998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804XXXX,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地梧州市万秀区某路X号X房(住梧州市某路X号X栋X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7月1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鑫,男,1998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319980XXXX,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梧州市万秀区某路某里X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7月1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杜某前、李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被告人林某某的介绍,被告人杜某前、李某各自提供自己的身份资料给林某某后,分别在岑某某办理了岑某某XX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岑某某XXXX商务有限公司,再到中国工商银行岑某某支行各开立了一套银行对公帐户,然后将所办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帐户等资料出售给林某某。林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00元,杜某前与李某各自获利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杜某前、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杜某前、李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杜某前、李某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子 琳
检察官助理:陈薇薇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杜某前、李某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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