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文、林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曾用名林某丙),绰号“某某丁”、“某某戊”,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正月开始,被告人林某甲就在平南县平南街道平田村周围开设没有固定庄家的流动赌摊进行聚众赌博,赌摊由被告人林某乙负责提供纽扣、塑料凳子和三合板等赌博工具,其每次获得二三十元的报酬,林某甲组织赌摊成场后就做“贺利”并从中抽水获利。2020年3月20日,林某甲在平南县平南街道平田村大村屯一个叫“松山”的地方聚集近三十人利用纽扣以“抓摊”的形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丁、某某己、林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耀军

检察官助理:方晓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