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5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镇**村**号。2005年3月至2011年3月任青洋村党总支部委员,2011年3月至2013年7月任青洋村党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期间兼管、分管青林片工作),2013年7月份开始被聘为南径镇水利所副所长。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乙,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于2005年3月至2014年期间,任普宁市南径镇青洋村党总支部委员、村委委员、青洋村青林经济联合社负责人,在没有经国土资源局审批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将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村民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池等人。其中,在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林某甲主持召开青林经济联合社干部会议,决定将寨外片的部分地非法转让给林某己池、林某庚龙等18名村民。期间,共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总面积4140平方米(折6.22亩),地类为耕地2147平方米(折3.22亩),村庄面积1993平方米(折2.99亩),其中占用基本农田面积1.78亩。青洋村青林经济联合社共牟取非法收入人民币123.7万元。
另查明,2018年2月24日,普宁市南径镇政府工作人员通知被告人林某甲到镇政府配合调查有关该村的土地问题,林某甲到镇政府后,普宁市公安局依法将其传唤到执法办案区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普宁市国土测绘队测绘图,普宁市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移送书》、《补充说明》,村会议记录,收款收据,户某某、简历及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林裕兴、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池、林某己池、林某庚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甲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赖XX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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