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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许,吸毒人员林某乙毒瘾发作,给被告人林某甲180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林某甲购买到冰毒后,通知林某乙过来其家中一起吸食毒品,林某乙来到被告人林某甲家中,二人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吸毒工具吸食了毒品冰毒。随后,吸毒人员陈某某来到林某甲家中,陈某某也跟着吸食了毒品冰毒。林某乙和陈某某吸食完毒品一会后并各自离开了。

2020年4月11日11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和林某乙来到被告人林某甲家中,林某乙通过微信转账180元给被告人林某甲,要求其去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林某甲收到180元后,如何联系贩毒人员“二妹”(身份未查实)购买毒品,“二妹”通知被告人林某甲已将毒品放在廉江市**镇**村牌附近,被告人林某甲通知林某乙去把毒品取回。当天14时许,林某乙把毒品冰毒拿到被告人林某甲家,后林某乙、陈某某与被告人林某甲拿出自制工具,轮流吸食毒品冰毒,林某乙和陈某某吸食完毒品一会后并各自离开了。

2020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村中碰见林某乙,林某乙提议到被告人林某甲家中吸毒,林某乙转账180元给被告人林某甲去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林某甲购买到毒品冰毒后回到家中,拿出自制工具,与林某乙轮流吸食毒品冰毒,林某乙吸食完毒品一会后离开了。

2020年4月22日14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林某家中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吸毒人员陈某某、林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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