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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616号 

被告人林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苍南县**乡镇**街**号因吸毒于20055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并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83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7828日因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被苍南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20206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林某醉酒后驾驶浙C9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龙港市往苍南县金乡镇方向行驶。当天02时50分许,途经苍南县龙金大道6公里3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 被告人林某的某某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换押证一份

4.诉讼证据卷一份,诉讼文书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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