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林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镇**路**号**栋**单元**室,住**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赣******小轿车,从武宁县**镇**广场出发,经**桥、**路往**小区方向行驶,途经**路**门口路段处被武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林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0.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时斌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