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林某全,男,198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2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全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8日将本案退回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6日重报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9日、2019年7月26日依法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全与被害人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2月2日7时左右,两人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汽车美容中心宿舍因感情纠葛争吵,继而发生冲突。潘某持水果刀刺伤林某全腹部、胸部,林某全夺过水果刀刺伤潘某左大腿,弃刀后又持水管多次暴力击打潘某头部、手部等位置致其严重受伤。随后,林某全对潘某头部伤口进行了简单包扎,自称随即遇袭晕倒。当日20时20分许,林某全敲打卷帘门向路人求助报警。警察及120到场后发现潘某已经死亡,遂将伤者林某全送院。经鉴定:林某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潘某系生前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雪莲
2019年9月30日
附:
1.本案卷宗伍册
2.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肆页、散页拾陆页、光盘拾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扣押涉案物品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实供述】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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