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乙因邻里门前土地归属问题,到闽侯县**镇**村**号林某丙住处与林某丙发生口角纠纷,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林某丙被被告人林某乙持木工电锯打伤左手臂。经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丙的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乙与林某丙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赔偿林某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谅解。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林某乙主动向闽侯县公安局荆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调解材料、收条、谅解书、医院检查报告;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乙以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持电锯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该案已经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榕
2019年12月27日
附注:
(一)被告人林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35918****)。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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