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820号
被告人林某甲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乐受雇佣在普宁市烟草专卖局打假临时仓库任保安员,负责看守仓库外大门及车辆出入。林某甲乐利用捡到的仓库钥匙,分别于2020年5月19日、26日、28日,先后三次用钥匙打开仓库门锁,盗走香烟共77.3条,其中中华(硬)牌香烟12.8条、中华(硬细支生肖纪念版)牌香烟8条、钻石(细支荷叶)牌香烟7条、芙蓉王(蓝印尼专供)牌香烟15条、黄某某(硬天叶专供出口)牌香烟5条、中国红(丝路)牌香烟9条、中国红(锦绣)牌香烟2条、芙蓉王(印尼专供)牌香烟8条、好猫(长乐细支出口)牌香烟5.5条、阿里山(景泰典蓝某某蓝)牌香烟3条、南京(硬炫赫某某)牌香烟2条。
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阿里山(景泰典蓝某某蓝)牌、黄某某(硬天叶专供出口)牌、芙蓉王(蓝印尼专供)牌、钻石(细支荷叶)牌香烟均系真品卷烟;中华(硬)牌、中华(硬细支生肖纪念版)牌、南京(硬炫赫某某)牌、钻石(细支荷叶)牌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揭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上述真品卷烟阿里山(景泰典蓝某某蓝)牌、黄某某(硬天叶专供出口)牌、芙蓉王(蓝印尼专供)牌、钻石(细支荷叶)牌香烟和退样卷烟中国红(丝路)、中国红(锦绣)香烟价值人民币共8883.17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归还给普宁市烟草专卖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退样证明,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普宁市烟草专卖局物品清单,认某某具结书,保安服务合同、户籍证明;2.证人刘某某、方齐某某、陈某某胜的证言;3.被告人林柄乐的供述;4.鉴定意见:揭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柄乐某甲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柄乐某乙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某某
检察官助理:方某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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