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40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市,住**市**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002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住**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5月份,被告人林某明知张某1(在逃)等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按照张某1(在逃)指示,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信息提供给寇某某(另案处理),用来接收寇某某转账。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看到寇某某发布的招聘人员利用银行卡存取款赚取提成信息后,与寇某某取得联系。张某某明知存取的款项系违法犯罪所得,仍按照寇某某的指示,将其本人及其朋友李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十余张银行卡信息提给寇某某。钱款进账后,张某某持卡到银行ATM机取现或在几张银行卡之间频繁划转后,再转账给寇某某,寇某某将收到钱款转账至林某账户,林某再将钱款转账至张某1指定的资金账户。张某某收取、转移赃款共计87000余元,林某转移赃款共计85000余元。
另查明,2020年7月4日,被告人林某退出赃款及违法所得,2021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缴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林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张某某、林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5.电子数据:存储于移动硬盘的被告人手机存储信息、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慧影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林某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4.随案移送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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