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周某等5人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林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贵阳市白云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协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4号四单元5号,捕前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白族,大学文化,贵阳市白云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协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发耳乡大寨村街上组,捕前住贵阳市乌当区老阳关。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朝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940802041X,汉族,高中文化,贵阳市白云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协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刘庄街29号三单元3号,捕前住贵阳市白云区杨柳街温馨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蒋开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贵阳市白云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协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双流镇白安营村榜上组,现住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四方坡村租住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由修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并于同日释放,同年10月16日由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玉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布依族,大学文化,贵阳市白云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协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白云区艳山红镇鸡场社区居委会2号附138号,现住贵阳市白云区育才路领秀阳光13栋3单元302。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由修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并于同日释放,同年10月16日由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云、周游、王朝旭、刘玉斌、蒋开国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1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贵阳市白云区交通局运管所协勤洪勇护(已判刑)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胡青华(已判刑)相互勾结,通过“钓线”、“做货”等手段,利用被查获的非法营运驾驶员害怕正规程序处罚心理,带领被告人林云、周游、王朝旭、刘玉斌、蒋开国等人,恶意对非法营运的驾驶员进行查处,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将所查获车辆上交单位按正常程序处理,而是通过胡青华、中间人讲情的方式,里应外合实施敲诈勒索。所得财物,一部分被洪勇护、胡青华、中间人私分,其余一部分由洪勇护分给参加查车的被告人林云、周游、王朝旭、刘玉斌、蒋开国。具体如下:

2018年6、7月一天,被害人杨守福驾驶贵FSX199号车在贵阳市白云区非法营运被被告人林云等人查获。被害人杨守福就联系洪勇护帮忙拿车,洪勇护让被害人杨守福找胡青华,后胡青华带着被害人杨守福到白云运管所内将车拿回。后胡青华要求被害人杨守福给运管人员每人买一条烟,被害人杨守福花1800元买了4条福贵牌香烟交给胡青华,胡青华将香烟全部交给了洪勇护。

2018年10月16日,被害人吴星星驾驶贵A32K65号车辆到贵阳市白云区大树脚办事,遇到在此跑黑车的同学樊贞权(另案处理),洪勇护就安排樊贞权“做货”,敲诈被害人吴星星的钱。后樊贞权说服被害人吴星星跑黑车,并将被害人吴星星的行车路线、车牌号告诉洪勇护,洪勇护和被告人林云、王朝旭、刘玉斌等人在曹关收费站红绿灯处将被害人吴星星查获。在得到洪勇护的应允后,被害人吴星星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给樊贞权帮忙拿车,樊贞权收到钱后,用微信转账3700元钱给洪勇护。后洪勇护将敲诈得的钱分给被告人林云、王朝旭、刘玉斌各350元。

2018年10月28日早上,被害人付海驾驶贵A6PC89号车在贵阳市白云区大树脚红绿灯处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和被告人林云、王朝旭等人“钓线”查获。后付海打电话给和其一起非法营运的驾驶员郑寿刚,请其帮忙拿车,郑寿刚又联系白云区运管原协勤王履阳帮忙取车,王履阳与洪勇护联系后,付海花3150元钱买了7条福贵牌香烟,与郑寿刚一起到贵阳市白云区狗肉街将车取出。洪勇护得到香烟后,分给被告人王朝旭一条。

2018年10月28日中午,被害人吉永昌驾驶贵J5T151号白色起亚车在贵阳市白云区大树脚左转处非法营运时,被洪勇护和被告人林云、王朝旭、周游等人“钓线”查获。被害人吉永昌找胡青华帮忙取车,胡青华称要5000元钱,中间人蒋明忠联系白云区运管原协勤王履阳,王履阳和洪勇护联系后,洪勇护称车主已找过胡青华并谈好5000元。后蒋明忠带着吉永昌等人一起开车到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和狗肉街交叉路口拿钱取车。敲诈得的5000元钱,洪勇护得2500元,王履阳得2500元。

2018年11月10日下午,被害人吉永昌驾驶贵J5T151号白色起亚车在贵阳市白云区碧桃街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和被告人林云、周游、刘玉斌等人查获。为逃避处罚,被害人吉永昌找人讲情,洪勇护要求要胡青华去才取得到车,被害人吉永昌联系了胡青华,胡青华联系后说要5000元钱。于是被害人吉永昌微信转账5000元给胡青华,胡青华截留了2000元后微信转账3000元给洪勇护,洪勇护分给被告人林云、周游、刘玉斌各500元。

2018年11月18日下午5点,被害人刘兴海驾驶贵A3C06U号白色海马越野车在贵阳市白云区育才路红绿灯处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和被告人林云、刘玉斌等人查获。被害人刘兴海打电话联系郑寿刚帮忙取车,郑寿刚通过王履阳联系到洪勇护,洪勇护要求王履阳按照老规矩收钱,然后把车交给王履阳。郑寿刚告知被害人刘兴海要5500元取车后,被害人刘兴海通过郑寿刚转了5500元给王履阳,王履阳截留2500元后转3000元给洪勇护,洪勇护分给被告人林云、刘玉斌各1000元。

2018年12月3日,被害人陶兴峰在贵阳市白云区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和被告人林云、周游、刘玉斌等人查获。洪勇护告知被害人陶兴峰必须找胡青华才能拿车,胡青华帮被害人陶兴峰把车拿出来后,要求陶兴峰请吃饭并给运管人员每人买一条烟,被害人陶兴峰买了3条硬中华和1条硬遵义香烟,后因洪勇护等人不来吃饭,胡青华让陶兴峰直接转1500元钱给他,由他转给洪勇护,洪勇护得钱后分给被告人林云、周游、刘玉斌各500元。

2018年12月19日,被害人彭长军驾驶贵A9L91Y号桑塔纳轿车在贵阳市白云区碧桃街红绿灯处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和被告人林云、周游等人查获。为实施敲诈,洪勇护等人不把查获的车辆交单位依法处置,反而叫彭长金找人讲价说情。通过吉学军与洪勇护联系,讲成3500元拿车,所得3500元被吉学军留下1500元后,微信转账2000元给洪勇护,洪勇护分给被告人林云、周游各500元。

2018年12月13日,洪勇护与修文运管原协勤文应学、文应学朋友彭光远以及非法营运驾驶员罗前财相互勾结,将从事非法营运的贵FZ6669号车辆报点给洪勇护,让其带人查处以实施敲诈。被害人何从奇驾驶贵FZ6669号车辆在贵阳市白云区商学院红绿灯处非法营运时,被洪勇护和被告人周游等人查获。被害人何从奇被敲诈6000元,洪勇护、文应学、彭光远各分得2000元。洪勇护分给被告人周游1000元。

2018年10月16日,被害人王大江驾驶贵AG657G号长安牌轿车在贵阳市白云公园铁桥红绿灯处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和被告人林云、王朝旭、刘玉斌等人查获。洪勇护等人不将所查获车辆上交单位依法处置,而是通过吉学军收取被害人王大江1500元钱后将车辆放行,洪勇护分给被告人林云、王朝旭、刘玉斌各300元。

2018年11月4日,被害人付军驾驶贵ALY677号启辰d60轿车在贵阳市白云区铁桥处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安排的胡启明报点后,被洪勇护和被告人林云、刘玉斌等人查获。洪勇护等人不将所查获的车辆上交单位依法处置,在通过胡启明收了被害人付军3000元钱后将车辆放行,洪勇护分给被告人林云、刘玉斌各400元。

2018年12月15日,被害人杨洪荣驾驶贵JLM117号红色吉利远景牌轿车在贵阳市白云区碧桃街红绿灯路口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和被告人周游、蒋开国等人查获。洪勇护等人不将所查获车辆上交单位依法处置,通过翟培祥收取被害人杨洪荣3000元钱后将车辆放行。

2019年5月23日,被害人罗光荣驾驶贵A5T36E号车在贵阳市白云区中坝转盘红绿灯处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和被告人蒋开国、周游查获。洪勇护等人不将所查获车辆上交单位依法处置,在收取被害人罗光荣1000元钱后将车辆放行,洪勇护分给被告人周游400元、蒋开国300元。

2019年4月20日,被害人罗国林驾驶贵AP096Y号车在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六中门口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和被告人蒋开国、周游查获。洪勇护等人不将所查获车辆上交单位依法处置,在收取被害人罗国林2000元钱后将车辆放行,洪勇护分给被告人周游、蒋开国各700元。

另查明,2019年7月12月修某某公安局民警让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林云到该局配合调查,同日林云到该局投案;同年7月15日修某某公安局民警让白云区交通运输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游、蒋开国、王朝旭到该局配合调查,同日被告人周游、蒋开国、王朝旭到该局投案;同年7月18日修某某公安局民警让白云区交通运输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刘玉斌到白云区交通管理局配合调查,同日被告人刘玉斌到该局投案。

再查明,被告人蒋开国退还被害人罗国林700元、退还被害人罗光荣300元;被告人林云家属退还被害人吴星星350元、退还被害人刘兴海1000元;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刘玉斌退赃13500元到修某某财政局县级财政支付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翟培祥、王履阳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星星、罗国林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云、周游、王朝旭、刘玉斌、蒋开国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云、周游、王朝旭、刘玉斌、蒋开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云、周游、王朝旭、刘玉斌、蒋开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敲诈勒索,其中被告人林云参与作案10次,涉案金额33950元,获利3550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游参与作案8次,涉案金额27000元,获利3600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朝旭参与作案4次,涉案金额13650元,获利1100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刘玉斌参与作案6次,涉案金额20500元,获利3050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蒋开国参与作案3次,涉案金额6000元,获利1000元,属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云、周游、王朝旭、刘玉斌、蒋开国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云、周游、王朝旭、刘玉斌、蒋开国具有自首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周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玉斌现住贵阳市白云区育才路领秀阳光13栋3单元302,联系电话13885173468;蒋开国现住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四方坡村租住房,联系电话18285092738;被告人林云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游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朝旭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十册。

修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95********,汉族,中专文化,贵阳市白云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协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号**单元**号,捕前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7********,白族,大学文化,贵阳市白云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协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街**组,捕前住贵阳市乌当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94********,汉族,高中文化,贵阳市白云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协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街**号**单元**号,捕前住贵阳市白云区**街**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0********,汉族,高中文化,贵阳市白云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协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白云区**镇**村**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由修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并于同日释放,同年10月16日由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0********,布依族,大学文化,贵阳市白云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协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白云区**镇**社区**委**号**号,现住贵阳市白云区**路**栋**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由修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并于同日释放,同年10月16日由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刘某甲、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1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贵阳市白云区交通局运管所协勤洪勇护(已判刑)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胡青华(已判刑)相互勾结,通过“钓线”、“做货”等手段,利用被查获的非法营运驾驶员害怕正规程序处罚心理,带领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刘某甲、蒋某甲等人,恶意对非法营运的驾驶员进行查处,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将所查获车辆上交单位按正常程序处理,而是通过胡青华、中间人讲情的方式,里应外合实施敲诈勒索。所得财物,一部分被洪勇护、胡青华、中间人私分,其余一部分由洪勇护分给参加查车的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刘某甲、蒋某甲。具体如下:

2018年6、7月一天,被害人杨某甲驾驶贵F****9号车在贵阳市白云区非法营运被被告人林某某等人查获。被害人杨某甲就联系洪勇护帮忙拿车,洪勇护让被害人杨某甲找胡青华,后胡青华带着被害人杨某甲到白云运管所内将车拿回。后胡青华要求被害人杨某甲给运管人员每人买一条烟,被害人杨某甲花1800元买了4条福贵牌香烟交给胡青华,胡青华将香烟全部交给了洪勇护。

2018年10月16日,被害人吴某某驾驶贵A****5号车辆到贵阳市白云区大树脚办事,遇到在此跑黑车的同学樊贞权(另案处理),洪勇护就安排樊贞权“做货”,敲诈被害人吴某某的钱。后樊贞权说服被害人吴某某跑黑车,并将被害人吴某某的行车路线、车牌号告诉洪勇护,洪勇护和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等人在曹关收费站红绿灯处将被害人吴某某查获。在得到洪勇护的应允后,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给樊贞权****,樊贞权收到钱后,用微信转账3700元钱****。后洪勇护将敲诈得的钱分给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各350元。

2018年10月28日早上,被害人付海驾驶贵A****9号车在贵阳市白云区大树脚红绿灯处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和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等人“钓线”查获。后付海打电话给和其一起非法营运的驾驶员郑寿刚,请其帮忙拿车,郑寿刚又联系白云区运管原协勤王某乙帮忙取车,王某乙与洪勇护联系后,付海花3150元钱买了7条福贵牌香烟,与郑寿刚一起到贵阳市白云区狗肉街将车取出。洪勇护得到香烟后,分给被告人王某甲一条。

2018年10月28日中午,被害人某某某驾驶贵J****1号白色起亚车在贵阳市白云区大树脚左转处非法营运时,被洪勇护和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周某某等人“钓线”查获。被害人某某某找胡青华帮忙取车,胡青华称要5000元钱,中间人蒋明忠联系白云区运管原协勤王某乙,王某乙和洪勇护联系后,洪勇护称车主已找过胡青华并谈好5000元。后蒋明忠带着某某某等人一起开车到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和狗肉街交叉路口拿钱取车。敲诈得的5000元钱,洪勇护得2500元,王某乙得2500元。

2018年11月10日下午,被害人某某某驾驶贵J****1号白色起亚车在贵阳市白云区碧桃街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和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刘某甲等人查获。为逃避处罚,被害人某某某找人讲情,洪勇护要求要胡青华去才取得到车,被害人某某某联系了胡青华,胡青华联系后说要5000元钱。于是被害人某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胡青华截留了2000元后微信转账3000元****,洪勇护分给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刘某甲各500元。

2018年11月18日下午5点,被害人刘某乙驾驶贵A****U号白色海马越野车在贵阳市白云区育才路红绿灯处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和被告人林某某、刘某甲等人查获。被害人刘某乙打电话联系郑寿刚帮忙取车,郑寿刚通过王某乙联系到洪勇护,洪勇护要求王某乙按照老规矩收钱,然后把车交给王某乙。郑寿刚告知被害人刘某乙要5500元取车后,被害人刘某乙通过郑寿刚转了5500元给王某乙,王某乙截留2500元后转3000元给洪勇护,洪勇护分给被告人林某某、刘某甲各1000元。

2018年12月3日,被害人陶某某在贵阳市白云区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和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刘某甲等人查获。洪勇护告知被害人陶某某必须找胡青华才能拿车,胡青华帮被害人陶某某把车拿出来后,要求陶某某请吃饭并给运管人员每人买一条烟,被害人陶某某买了3条硬中华和1条硬遵义香烟,后因洪勇护等人不来吃饭,胡青华让陶某某直接转1500元钱给他,由他转给洪勇护,洪勇护得钱后分给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刘某甲各500元。

2018年12月19日,被害人彭某甲驾驶贵A****Y号桑塔纳轿车在贵阳市白云区碧桃街红绿灯处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和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等人查获。为实施敲诈,洪勇护等人不把查获的车辆交单位依法处置,反而叫彭长金找人讲价说情。通过吉学军与洪勇护联系,讲成3500元拿车,所得3500元被吉学军留下1500元后,微信转账2000元****,洪勇护分给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各500元。

2018年12月13日,洪勇护与修文运管原协勤文应学、文应学朋友彭光远以及非法营运驾驶员罗前财相互勾结,将从事非法营运的贵F****9号车辆报点给洪勇护,让其带人查处以实施敲诈。被害人何某某驾驶贵F****9号车辆在贵阳市白云区商学院红绿灯处非法营运时,被洪勇护和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查获。被害人何某某被敲诈6000元,洪勇护、文应学、彭光远各分得2000元。洪勇护分给被告人周某某1000元。

2018年10月16日,被害人王某丙驾驶贵A****G号长安牌轿车在贵阳市白云公园铁桥红绿灯处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和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等人查获。洪勇护等人不将所查获车辆上交单位依法处置,而是通过吉学军收取被害人王某丙1500元钱后将车辆放行,洪勇护分给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各300元。

2018年11月4日,被害人付军驾驶贵A****7号启辰d60轿车在贵阳市白云区铁桥处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安排的胡启明报点后,被洪勇护和被告人林某某、刘某甲等人查获。洪勇护等人不将所查获的车辆上交单位依法处置,在通过胡启明收了被害人付军3000元钱后将车辆放行,洪勇护分给被告人林某某、刘某甲各400元。

2018年12月15日,被害人杨某乙驾驶贵J****7号红色吉利远景牌轿车在贵阳市白云区碧桃街红绿灯路口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和被告人周某某、蒋某甲等人查获。洪勇护等人不将所查获车辆上交单位依法处置,通过翟某某收取被害人杨某乙3000元钱后将车辆放行。

2019年5月23日,被害人罗某乙驾驶贵A****E号车在贵阳市白云区中坝转盘红绿灯处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和被告人蒋某甲、周某某查获。洪勇护等人不将所查获车辆上交单位依法处置,在收取被害人罗某乙1000元钱后将车辆放行,洪勇护分给被告人周某某400元、蒋某甲300元。

2019年4月20日,被害人罗某丙驾驶贵A****Y号车在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六中门口非法营运被洪勇护和被告人蒋某甲、周某某查获。洪勇护等人不将所查获车辆上交单位依法处置,在收取被害人罗某丙2000元钱后将车辆放行,洪勇护分给被告人周某某、蒋某甲各700元。

另查明,2019年7月12月修某某公安局民警让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林某某到该局配合调查,同日林某某到该局投案;同年7月15日修某某公安局民警让白云区交通运输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甲、王某甲到该局配合调查,同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甲、王某甲到该局投案;同年7月18日修某某公安局民警让白云区交通运输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甲到白云区交通管理局配合调查,同日被告人刘某甲到该局投案。

再查明,被告人蒋某甲退还被害人罗某丙700元、退还被害人罗某乙300元;被告人林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吴某某350元、退还被害人刘某乙1000元;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退赃13500元到修某某财政局县级财政支付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罗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刘某甲、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刘某甲、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刘某甲、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敲诈勒索,其中被告人林某某参与作案10次,涉案金额33950元,获利3550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某参与作案8次,涉案金额27000元,获利3600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甲参与作案4次,涉案金额13650元,获利1100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甲参与作案6次,涉案金额20500元,获利3050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蒋某甲参与作案3次,涉案金额6000元,获利1000元,属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刘某甲、蒋某甲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刘某甲、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周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贵阳市白云区**路**栋**单元**,联系电话1388517****;蒋某甲现住贵阳市白云区**镇**村**房,联系电话1828509****;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