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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吴某某虚假诉讼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林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湖北汉川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大道*组,住汉川市**大道***小区*-*-****室。2012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5********,汉族,湖北汉川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农场**队**号,住汉川市**农场***宿舍 * 楼。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吴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林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将自己挂靠的公司湖北**公司、湖北**公司在汉川市国土资源局的工程进度款套出,指使其子被告人林某邀约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持伪造的工程款欠条到汉川市人民法院对林某某及其挂靠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汉川市人民法院和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对该案件进行了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目录、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调查取证清单、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林某某、高某某、刘某某、闵某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林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吴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阳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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