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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检公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哪吒”,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北街**号**小区**号楼**梯**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荔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15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的****大酒店三楼参加其朋友李某某小孩的满月宴。21时30分许宴席结束,赵某某站在电梯门口与朋友聊天致电梯无法运行,该电梯轿厢内的被告人林某某因此与赵某某发生口角、推搡,继而同同案人林某某(另案处理)与赵某某、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发生互殴。同案人林某某多次击打被害人王某某头部等部位,被告人林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拳打脚踢,导致被害人王某某倒地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17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的基础上,因颅脑损伤继发支气管肺炎及肝肾功能障碍,而死于以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

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肖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新金

检  察  员:方  冰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讯问被告人林某某同步录音录像、现场监控视频等光盘共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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