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林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83********,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捕前住址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31日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4日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2019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彬,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武江区**区宿舍**号,捕前住址韶关市浈江区**路**号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31日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4日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20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陈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陈彬窜至韶关市武江区**路**号**栋**房,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10元及一串钥匙,并利用该串钥匙盗走停放在屋外的一辆**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63元。
2.2020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林某、陈彬窜至韶关市武江区**路**号,通过攀爬外墙脚手架翻窗进入办公室内实施盗窃,并使用一字螺丝批撬开办公室的抽屉、文件柜,盗走现金人民币约1500元、OPPO N1T手机一部、耳机一副、金戒指一枚等物品一批。经鉴定,被盗的OPPO N1T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元,华为mate30配套耳机一副价值人民币77元。
3.2020年8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陈彬撬开门锁进入韶关市武江区**路**栋**楼某单位盗窃,因未发现对其有价值物品,随即逃离现场。
4.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陈彬窜至韶关市武江区**路**号,使用一字螺丝批撬开墙砖进入办公楼内盗窃,因未发现对其有价值物品,随即逃离现场。
2020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林某、陈彬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林某住处查获其盗窃时所穿衣服鞋子及被盗的米黄色电动车一台;从被告人陈彬住处查获其盗窃时所穿衣服鞋子以及被盗的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等物品,从陈彬驾驶的套牌摩托车尾箱中查获手套、胶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陈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一次为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陈彬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彬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创鑫
检察官助理:王 琴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陈彬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附卷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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