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8日被某某,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巫乌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燎原街道夏某某村下沙坝北局8号,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8日被某某,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甲(自报),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机务段机山某某23号204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8日被某某,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自报),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乡**村,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8日被某某,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甲家,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77********,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贵州省天柱县**镇**村**,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8日被某某,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廖金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8日被某某,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巫乌某某、马某甲、田某某、蒋某甲家、廖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老许”(另案处理)等人于2015年8月12日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金港公寓”住宿8楼中开设一“牛牛”赌场,从中抽水渔利,并雇用同案人马某甲、巫乌某某、田某某、蒋某甲家、廖金某某、史某某(另案处理)、褚某某(另案处理)、林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帮忙。其中,陈某某在赌场“做庄”时参赌人数有20多人;马某甲、田某某负责“赔食”;巫乌某某负责“换发新扑克牌”;蒋某甲家负责“洗牌”;廖金某某负责电梯刷卡接待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倪永某某、曾某某宣、马某乙、马某丙明、彭某某英等十多名参赌人员的证言;2.破案经过;3.辨认现场相片、辨认作案工具、赌资相片;4.现场监控录像视频材料及截图;5.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票据;6.户某某材料;7.辨认笔录;8.行政处罚决定书;9.同案人诸某某、史某某、林万某某的某某;10.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巫乌某某、马某甲、田某某、蒋某甲家、廖金某某的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巫乌某某、马某甲、田某某、蒋某甲家、廖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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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代理检察员:陈威灵
附: 公安刑事侦查卷宗3册,案件材料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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