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林某发,男,汉族,湖北汉川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住汉川市南河乡北堤村357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住汉川市马口镇八大村2组12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发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林某发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2019年1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发在本市**乡**村自己家中向某某甲贩卖毒品麻果4颗,通过微信账户收取毒资220元,并容留某某甲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林某发准备向章某某贩卖毒品麻果6颗并预收毒资现金360元。18时许林某发在本市**乡**村**纺织厂前方桥上,向章某某实际交付毒品麻果4颗,后通过微信账户将多余的120元退还给章某某,实际收取毒资240元;
2019年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发在本市**乡自己家中向某某甲贩卖毒品麻果4颗,通过微信账户收取毒资240元,并容留某某甲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同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发在本市**乡**村自己家中再次向某某甲贩卖毒品麻果2颗,通过微信账户收取毒资120元,并容留某某甲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发在本市**乡**村自己家中分别向某某甲贩卖毒品麻果2颗,向王某甲贩卖毒品麻果3颗,并分别收取毒资120元和180元;同时,容留某某甲、王某甲二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发在本市**乡**村自己家中向王某乙贩卖毒品麻果2颗,通过微信账户收取毒资100元,并容留王某乙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林某发在本市**乡**村自己家中容留王某甲、陈某某二人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二、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1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乡**村林某发家中,向林某发贩卖毒品麻果2颗,通过微信账户收取毒资120元;
2019年1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乡**村林某发家中向林某发贩卖毒品麻果5颗,通过微信账户收取毒资240元;当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再次向林某发贩卖毒品麻果5颗,通过微信账户收取毒资360元;
2019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乡**村林某发家中向林某发贩卖毒品麻果2颗,通过微信账户收取毒资100元;
同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乡**村林某发家中向王某甲贩卖毒品麻果2颗,通过微信账户收取毒资120元;
2019年1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乡**村林某发家中向林某发贩卖毒品麻果2颗,通过微信账户收取毒资120元。
经查,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林某发家中电动三轮车车厢中搜出金色小瓶一个,内装可疑毒品红色药丸2颗(净重0.20克,送检编号3号);13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某家中一楼卧室内的黑色外套左内侧口袋内搜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红色药丸10颗(净重0.94克,送检编号4号)。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3、4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经检测,林某发、王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军等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扣押笔录和清单、物证照片、称重取样封装笔录和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账户交易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物证、书证;2.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3.指认、辨认笔录;4.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某某甲、章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林某发、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发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林某发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发、王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补充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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