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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62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号20208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成都市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林某某向被害人蒋某某谎称要将好友姜某某介绍给蒋某某谈恋爱,林某某以“姜某某”的名义添加了蒋某某的微信,并以“姜某某”的名义与其聊天。蒋某某逐渐与“姜某某”建立恋人关系聊天,后与“姜某某”闹矛盾互删。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林某某再次假冒姜某某添加了蒋某某的微信,在微信上与蒋某某谈恋爱,并编造母亲去世办后事、帮哥哥还贷款、开鞋店、还款等理由先后诈骗蒋某某49万元。蒋某某认定“姜某某”是自己的女朋友,遂在本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家中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将上述钱款转给“姜某某”。赃款均被林某某用于贴补家用、弥补经营亏空、还债。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昱入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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