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林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青山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号)。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11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起诉期限15日,于同年3月3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林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窜至本区光谷K11艺术购物中心负一楼**门店内,趁周边无人之机,窃取店员王某甲放在收银台上的价值人民币3572元的iPone XR一部,后予以销赃。
2019年1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窜至本区光谷步行街西班牙风情街**店铺内,趁周边无人之机,窃取店员王某乙、陈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818元的iPone 8Plus手机、OPPO R15X各一部,后予以销赃。
2019年11月14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窜至本市江岸区武汉天地**店内,趁靠近吧台旁的长桌边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汪某某放在桌上的价值人民币5440元的一部灰色2017款美版 256G MacBook Pro 的笔记本电脑盗走,后藏匿在住所。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林某的父亲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上述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后发还给被害人汪某某。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8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仁超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柒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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