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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智某、刘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林智某(绰号“壮壮”),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7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余市分宜县**镇**巷**号**栋**室,现住新余市分宜镇**花园**栋**单元**室、新余市分宜县**镇金山煤矿,案发前系分宜**金山煤矿法人代表。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20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又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福文,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细都”),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7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余市分宜县**镇**路**号**栋**室,现住分宜县**镇金山煤矿,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8月20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10月30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1年9月20日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6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4日被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余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斌(绰号“高手”),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余市分宜县**镇**村委**村**组**号,现住新余市分宜县**花园小区**栋**单元**室,无业。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4月12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现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依法从赣江监狱押解回新余,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奇锋(绰号“咪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余市分宜县**镇**村委**村**组**号,现住新余市分宜县**镇**村委**村,现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现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2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涛勇,江西大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洋(绰号“绵羊”),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91********,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余市分宜县**镇**村委**村**组**号,现住分宜县**广场**公寓**室,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于2014年7月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余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晟(绰号“小林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余市分宜县**坊村委**村**组**号,现住新余市分宜县**坊村委**村,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13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现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余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才秀,江西仁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斌军(绰号“细牙”),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余市分宜县**村村委**村**组**号,现住新余市分宜县**村村委**村,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现又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新余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通(绰号“老狗”、“周伯通”),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余市分宜县**镇**村委**村**组**号,现住新余市分宜县**栋**单元**室,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余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小华,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坊镇**村委**村**号**室,现住新余市渝水区**坊镇**村委**村,无业。曾因犯抢劫罪、脱逃罪,于1996年1月29日被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余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静炜,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自生(绰号“勒马”),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余市分宜县**村委**村**组**号,现住分宜县**广场**公寓**室,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1年4月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余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志文(绰号“黑皮”),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余市分宜县**镇**村委**村**组**号,现住新余市分宜县**镇**村委**村,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余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仁(绰号“猴狸”),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余市分宜县**村委**村**组**号,现住分宜县**栋**单元**室,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1年5月6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余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爱锺(绰号“冬瓜”),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9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余市分宜县**镇**村委**坊村**组**号,现住分宜县**镇**村委**坊村**组,案发前在江西省南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余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依明(绰号“熊猫”),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93********,户籍所在地新余市分宜县**镇**村委**村**组**号,现住新余市分宜县**乡**村委**村,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余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90********,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余市分宜县**乡**村委**村**组**号,现住**新余市分宜县**花园小区**栋**单元**室,案发前在**江市**城市**国际健康城项目部工作。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新余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梅生,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62********,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余市分宜县**镇**村委**村**组**号,现住分宜县**镇**村委**村,无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新余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余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智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某某、袁斌、罗奇锋、严洋、林晟、吴斌军、周通、孔小华、钟自生、袁志文、钟仁、胡爱锺、林依明、钟某甲、周梅生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林智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林智某、刘某某、严洋、吴斌军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林智某、林晟、吴斌军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林智某、罗奇锋、孔小华、胡爱锺涉嫌故意伤害罪;林智某、刘某某、袁斌、罗奇锋、严洋、林晟、周通、孔小华、钟自生、袁志文、钟仁、胡爱锺、林依明、钟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林智某、刘某某、袁斌、罗奇锋、钟自生、钟仁、胡爱锺、林依明涉嫌开设赌场罪;周梅生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纠集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层级分明,组织结构严密的犯罪组织。

1.组织的形成和演变过程

被告人林智某、刘某某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跟随新余的章某某(外号“念嘴巴”)混迹社会。1995年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等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后,林智某又回到分宜混迹社会,并在分宜社会上“小有名气”。2004年至2007年期间,林智某先后网罗黄某甲、黄某乙(均另案处理)两兄弟,并由黄某甲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钟某乙、钟某丙、袁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壮大自己的势力。2007年2月,林智某以其住处(分宜**花园)楼下“凤舞九天”KTV有噪音为由,纠集黄某甲等人多次对该KTV进行打砸,敲诈勒索人民币7万元,在分宜造成了较大影响。该事件大大提升了林智某犯罪团伙的淫威,标志着以林智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初步形成。

2007年至2013年期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得到不断壮大。由于林智某脾气暴躁、猜疑心重,原组织骨干成员黄某甲、黄某乙两兄弟带领其手下成员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脱离该组织自立门户。同时林智某不断网罗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加入该组织,以维持和巩固组织非法权威。至2019年1月,林智某先后纠集刘某某、袁斌、袁某甲、罗奇锋、严洋、吴斌军、林晟、周通、孔小华、钟自生、袁志文、钟仁、胡爱锺、林依明、钟某甲、周梅生、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敖某某、林某某、钟某丁、詹某某、曾某某(后8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分宜**金山煤矿为据点,多次实施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枪支、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分宜县城、金山煤矿等地及煤炭生产、经营等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层次分明。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多达29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林智某被组织成员尊称为“老兄”或者“老大”,处于组织的核心地位,具有绝对权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对组织事务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如组织收入由林智某支配;组织成员的工资以及平常吃住、斗殴受伤治疗及赔偿、监管场所上账等费用大都由林智某筹集或负责;所有违法犯罪活动由林智某决定或进行善后处理。林智某下面有黄某甲、黄某乙、袁某甲及刘某某、袁斌、罗奇锋、严洋、林晟、吴斌军、周通、孔小华、钟某甲、周梅生,他们直接听从林智某的指挥,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二层级。钟某乙、钟某丙听命于黄某甲;周某某、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詹某某、敖某某、林某某听命于袁某甲;袁志文、钟自生、钟仁、钟某丁听命于袁斌;林依明、胡爱锺听命于罗奇峰,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三层级。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袁某甲、袁斌、罗奇锋、严洋、林晟、吴斌军、周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在林智某的指挥、指使、授意、默认下多次积极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其中刘某某地位仅次于林智某,林智某主要通过刘某某向手下成员发号施令;黄某甲、袁某甲、袁斌、罗奇峰不但积极参加组织犯罪,还介绍大量组织成员加入组织,该五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孔小华、袁志文、钟自生、钟仁、林依明、胡爱锺、钟某甲、周梅生、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敖某某、林某某、钟某丁、詹某某、曾某某、钟某乙、钟某丙等18人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次数较少,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存续时间跨度长,尽管有分裂但组织结构较为稳定。2007年至2014年期间,黄某甲、黄某乙直接听从林智某的指挥,是该组织的第二层级,钟某乙、钟某丙、袁某甲等人听命于黄某甲,是该组织的第三层级。2014年至2019年1月期间,刘某某、袁某甲、袁斌、罗奇锋直接听从林智某的指挥;周通、林晟、吴斌军、孔小华、钟某甲、周梅生陆续加入该组织,并直接听从林智某的指挥,是该组织的第二层级;严洋、周某某、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詹某某、林某某、敖某某等人听命于袁某甲,袁志文、钟自生、钟仁、钟某丁等人听命于袁斌,林依明、胡爱锺听命于罗奇锋,是该组织的第三层级。2016年下半年,袁某甲、袁斌、罗奇锋及手下成员周某某、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曾某某、詹某某、林某某、敖某某、钟仁、钟某丁、林依明、胡爱锺等人陆续离开。林智某先后提拔严洋、周通、林晟为骨干成员。

3.该组织在内部的日常交往和具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组织认可的不成文的组织管理规定和组织行为惯例。

(1)该组织有严格的等级观念,并具有组织性、纪律性、隐蔽性。林智某对组织成员进行严格管理,要求组织成员对其必须以“老大”尊称,一般成员对上一层骨干均以“老兄”或“哥”称呼,成员之间相互以外号称呼,不得互相打听真实姓名;林智某每次用餐均坐上席,敬酒必须要先敬“老大”林智某。

(2)逐级管理、下级服从上级,实施违法犯罪听从安排,事后要汇报,不多问原因。骨干成员各自带好自已的小弟,平时办事由林智某下达指令给第二层带队骨干,骨干成员再通知手下成员。如:2016年拘禁殴打徐某某,林智某先通知刘某某、袁斌、罗奇锋带队骨干,再由袁斌、罗奇锋通知各自手下集结;2015年底至2016年初,组织开设赌场期间,骨干成员袁某甲、袁斌、罗奇锋安排各自手下成员在赌场“看场子”、“抽水”,并向林智某汇报赌场情况,赌场的收入管理由林智某安排,并给刘某某分配收益。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和聚集地,通过给组织成员发工资、红包、租房来笼络人心进行管理。林智某以分宜**金山煤矿为据点,安排大部分组织成员在金山煤矿上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手下成员在其**花园小区家中、厨房制造、**砂锅粥店等地聚餐;林智某为骨干成员刘某某提供租房,手下第二层骨干各自为小弟在分宜县城租房提供居住点,袁斌在分宜县**东路**村租一套二室二厅供手下成员袁志文、钟仁等人居住,罗奇锋在**村**村租房给手下成员林依明、胡爱锺居住;林智某安排组织成员在煤矿上工作并发放工资,安排组织成员在赌场内“看场子”领取工资,过年过节或生日等给组织成员发放红包。

(4)组织有不成文的帮规戒律。林智某规定组织成员在外面“混社会”不能丢面子,不能私自脱离组织,否则将受到惩罚。如:2016年初,袁某甲因为琐事被黄某乙等人殴打当场不敢还手,事后林智某当着众多组织成员责骂袁某甲,并责令袁某甲打回来;2017年春节,罗奇锋因未经林智某同意私自脱离该组织,便遭到林智某等人的殴打。

(5)不得出卖组织,出事以后不得供出组织的其他成员,事后由组织出面或出资摆平。如:林智某持枪外出打猎时,交代下面成员,如被查获应主动揽责;在故意伤害钟某戊案件中,林智某交代孔小华不要供述其参与指使,事后由组织出资赔偿医药费;在故意伤害钟某戌案件中,罗奇锋要求林依明主动投案承担全部罪责,不能供出其他人员;袁斌故意伤害罗某某案后,林智某为其出面调解出资赔偿。

(二)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

1.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2007年以来,以林智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系组织的运转,通过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违规开采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获利7678534元,具备了较强的经济实力,为组织做大成势、称霸一方提供了强大的经济基础。

(1)该组织以金山煤矿为依托进行开采,仅2017年至2019年1月间经司法会计鉴定金山煤矿经营收入8799758元,林智某占金山煤矿股份71.428%,获利6285491元,2018年6月煤矿安监部门责令其停产,林智某还组织违规开采经司法鉴定获利2696771元。

(2)2018年,对在金山煤矿购买煤炭的陈某某实施抬价强迫交易,非法获利30.5万元。

(3)2007年,林智某组织团伙成员对分宜原“凤舞九天”KTV老板邓某某等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获利7万元。

(4)2011年,林智某因为交通事故向夏某某敲诈勒索4万元。

(5)2015年7月,林智某因为一个小的交通事故向袁某乙敲诈勒索7521元。

(6)2015年底至2016年初,林智某手下骨干袁某甲、袁斌、罗奇锋带各自手下小弟联合一起在分宜火车站附近及维也纳宾馆开设赌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2.该组织利用获取的经济收入维系组织的运转,支撑组织活动使得组织发展壮大。

上述经济收入,部分用于满足组织成员吃喝玩乐、集中食宿等,以此加强组织管控;部分用于购置枪支零散件用于非法制造枪支,以此壮大组织势力;部分用于负担组织成员犯罪的赔偿、在押组织成员监管场所的上账费用、组织成员出狱后的安抚费用、组织成员作案后为逃避打击的潜逃费用,以此笼络组织成员人心;部分用于组织成员的工资发放,以此维系组织运转。

(1)林智某为壮大组织势力,非法制造、储存枪支、持有枪支,为制造枪支,林智某在网上花费约4.185万元购买枪支零部件;花费47万元购买车辆。

(2)安排组织成员工作发放工资及零用钱,为组织成员租房并提供生活费用,过年、过生日聚餐发红包。如:安排组织成员刘某某、严洋、孔小华、林晟、周通、袁志文、钟自生、钟某甲、周梅生、黄某甲、黄某乙、袁某甲等人在金山煤矿工作发放工资;2015底至2016年初,袁斌、袁某甲、罗奇锋开设赌场进行营利,同时安排手下成员在赌场内每天领取100元至300元不等的工资,林智某还交代袁斌等3人定期给刘某某发生活费,并在赌场收入中拿出一万多元给刘某某购买摩托车。林智某还为刘某某支付房租6900元,为其母办丧事花费1万元;罗奇锋给手下成员租房及生活费5000元;过年、过生日林智某给组织成员刘某某、袁斌、罗奇锋、袁某甲等人发放1千元至1万元不等的红包;林智某组织手下成员经常聚餐,仅在**砂锅粥店消费就5万余元。

(3)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后,由组织赔偿“摆平”、负责到看守所、监狱探望出资登账以表示“慰问”,组织成员出狱等由组织派人接风等。如:袁斌因故意伤害罗某某案,林智某出面调解出资4万元用于赔偿,给袁斌2万元用于还欠款;在故意伤害钟某戊、钟某戌案、非法拘禁谭某某、韩某某等案件中,组织共出资9.7万元用于赔偿;组织成员刘某某、袁斌、袁某甲、袁志文、周通等人关押在看守所,组织派人到看守所登账500至1000元不等;林智某安排严洋、周通到赣江监狱接刘某某出狱,并花费5000余元为刘某某购买衣物、手机;林依明出狱,罗奇锋、胡爱锺等人到监狱接林依明出狱,帮其购买衣服并给3000元零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自2007年2月以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为基础,或者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力对他人形成的心理强制或威慑,大肆进行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枪支、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19起,致1人重伤,5人轻伤,1人轻微伤,造成严重后果。其中故意伤害4起,致1人重伤,4人轻伤;非法拘禁3起,致1人轻微伤;聚众斗殴1起,致1人轻伤;寻衅滋事1起;敲诈勒索4起,非法获利117521元;强迫交易1起,非法获利30.5万余元;开设赌场1起,非法获利20余万元;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枪支、爆炸物3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以上各起犯罪事实具体情况详见个罪。

除此之外,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进行了下列3起违法活动:

1.林智某长期使用气枪在分宜县**镇、**乡等周边山上进行非法狩猎,由手下成员周通、袁志文等人陪同,打到的野鸡、斑鸠等猎物放至**砂锅粥店加工食用。

2.2007年,邹某甲为金山煤矿大包工,邹某甲在承包期间,因开采不出煤炭提出中止承包合同,林智某纠集人员以邹某甲与煤矿账目未结算清楚为由,强行将邹某甲及其儿子邹某乙从分宜县城带至金山煤矿,期间邹某甲、邹某乙被林智某等人威胁、殴打。

3.2014年左右,在分宜县法院对面,彭某某无故被袁某甲等人殴打。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分宜县城、金山煤矿等地及煤炭生产、经营等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通过实施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枪支、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在分宜县和**金山煤矿及煤炭生产、经营等行业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树立组织淫威、攫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中,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场合、交通要道甚至居民住所,动辄纠集众多组织成员,持刀、铁棍等凶器,公然实施打砸、拘禁、砍杀等暴力行为,严重侵犯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长期以来,林智某非法制造和持有大量枪支、弹药,长期携带枪支和组织成员外出打猎,林智某还逼迫包工头和工人陪同,就是在冬天,被打猎物掉在水中,陪同人员都要帮其捡寻猎物,给煤矿其他工作人员造成了巨大的心理恐慌。

2.林智某在金山煤矿的经营期间,该组织采取威胁等手段对陈某某购煤强行加价销售,对包工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在结算工资、工程款中,采取威胁等手段不予结算或以打借条形式结算,事后部分借条不还给当事人,有的以各种借口不支付并且不给任何凭据,使当事人连民事诉讼的依据都没有,不敢报警也不敢向其讨要。逼迫威胁会计潘某某写认罪书,潘某某由于害怕到外地躲藏。

3.2018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煤矿进行整治关停,并且封存了煤矿上的炸药、雷管。林智某在煤矿上为了获取利益,非法储存大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违规进行开采,林智某还为此煽动组织人员到省政府、市政府等地上访。

4.该组织长期在分宜**砂锅粥店消费,消费后不予结算,迫于林智某的势力,店老板从不敢主动问林智某结账,其还要求该店要给其组织专门留好包厢,如果没有包厢就给占了包厢的客人免单让给林智某等人,后专门空出一个包厢给林智某等人专用;在**汽修店修车时,林智某的车辆来了无条件就立马要进行修理,店老板不敢得罪林智某,只有放下修理其他车辆加班通宵将林智某的车子修好并且也只是赊账,该店看到林智某组织成员来修车就胆颤心惊;林智某先后还在烟酒店、修理店、汽修店等处消费以各种手段不付款,上述共计17.5万元。

5.李某某夫妇为提供矿产设备的供货商,林智某自2012年以来多次到李某某处购买矿产设备不付款,后李某某问其追要货款,林智某威胁其如果再追款要其到分宜县人民医院骨伤科定好病房,还多次打电话以及叫手下到李某某家中进行威胁等,李某某夫妇由于惧怕林智某报复不敢向其讨要货款,也不敢报警等。

以被告人林智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二、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枪支、爆炸物罪(共3起)

(一)林智某喜爱枪支,其在网上购买大量气枪零部件,长期在其家中及金山煤矿使用机床进行加工改造气枪,并用模具制造气枪铅弹。2019年1月28日至同年4月17日,办案民警在分宜**金山煤矿等藏匿枪支的地点缴获疑似枪支9支,疑似枪支散件若干,经鉴定,其中4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4支具备枪支所具有的部件,不能完成击发动作,不认定为枪支;枪支零部件136件。

(二)2018年11月左右,周梅生在金山煤矿工作,林智某要其保管枪支。周梅生在明知林智某会对枪支进行加工改造,仍先后多次帮林智某保管枪支及枪支散件,存放在自己养鸭厂池塘北边的小房子中。2019年1月28日,周梅生得知林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立刻将其保管的3支疑似枪支转移至养鸭厂鸭棚西面的半山腰藏匿。后民警在周梅生带领下查获该3支疑似枪支;在小房子中查获长方形不锈钢箱子,内装有疑似枪支配件若干。经鉴定,其中1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支具备枪支所具有的部件,不能完成击发动作,不认定为枪支;枪支零部件为28件。

另查明,周梅生另帮林智某保管过的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三)2018年1月底,金山煤矿审批了60箱炸药(1440公斤)、2000发电雷管,因为年关将近,林智某为了在公安机关封库之前将炸药、雷管从民爆储存库内发放出去,用于年后偷偷生产,安排陈某某(另案处理)将库内的炸药60箱炸药(1440公斤)、2000发电雷管领用出去用于斜井采煤使用,随后陈某某安排人员将上述炸药、雷管从库内领用出去,存放在金山煤矿办公楼一楼员工房间内,由陈某某负责发放给金山煤矿斜井井下使用。自2018年6月以来,陈某某又陆续9次从金山煤矿领出炸药23.5箱、雷管300枚,并存放在金山煤矿办公楼一楼员工房间内。上述共计炸药83.5箱(2004公斤)、2300枚雷管中,有15.5箱炸药后被金山煤矿收回,有112.2公斤炸药、234枚雷管于2019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余均用于斜井生产使用。2018年6月以来,龙某某(另案处理)陆续4次从金山煤矿领取炸药6箱(144公斤)、350枚雷管,存放在金山煤矿其外甥所住的房间内,后用于立井井下生产。

2018年2月,在公安机关对金山煤矿民爆储存库进行封存之前,林智某安排林晟等人将民爆储存库内剩余的炸药、雷管出库转移至管理人员林晟、林某甲(另案处理)在金山煤矿的住房中存放。之后,林智某又多次安排人从麻竹坑煤矿搬运炸药、雷管来使用,搬运来的炸药、雷管均存放在金山煤矿平房或者职工住房内。存放的炸药、雷管先后由林晟、张某某、林某甲等人管理,负责将炸药、雷管登记发放给井下生产使用。张某某负责管理期间,非法储存发放的炸药有20余箱(480公斤)。林某甲负责管理期间,非法储存发放的炸药有120余箱(2880公斤),雷管1800枚。

2018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在林智某安排下,张某某驾驶金山煤矿皮卡车至麻竹坑煤矿。黄某某(另案处理)安排人员从井下搬出炸药10箱(240公斤)交由张某某运回,并由张某某全部发放。其中5箱由陈某某领用,5箱由龙某某领用。

2018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在林智某安排下,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金山煤矿赣******皮卡车至麻竹坑煤矿。黄某某安排许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井下搬出炸药20箱(480公斤)、雷管500枚交由宋某某等人运回。由林某甲负责登记。

2018年9月底一天晚上,在林智某安排下,宋某某等四人驾驶金山煤矿赣******皮卡车至麻竹坑煤矿。黄某某安排麻竹坑煤矿库管员将库内的炸药20箱(480公斤)、雷管500枚出库交由宋某某等人运回。由林某甲负责登记。

2018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在林智某安排下,宋某某、沈某某等人开金山煤矿的皮卡车至麻竹坑煤矿。黄某某安排麻竹坑煤矿库管员将库内的炸药5箱(120公斤)出库交由宋某某、沈某某等人运回。由林某甲负责登记。

2018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在林智某安排下,吴斌军驾驶金山煤矿赣******皮卡车到金山煤矿与麻竹坑煤矿交界的岔路口。黄某某驾驶赣******大众帕萨特运来500枚雷管交由吴斌军运回。由林某甲负责登记。

2018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在林智某安排下,陈某某驾驶粤******奥迪Q5越野车至麻竹坑煤矿。黄某某从赣******大众帕萨特车上搬出一箱雷管(1000枚)交由陈某某运回。

2018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在林智某安排下,宋某某等人开金山煤矿的皮卡车至麻竹坑煤矿。黄某某安排人员从井下搬出炸药5箱(120公斤)交由宋某某等人运回。由林某甲负责登记。

2018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林智某安排下,宋某某与吴斌军等人,由吴斌军驾驶金山煤矿赣******皮卡车至麻竹坑煤矿。黄某某安排人员从井下搬出炸药10箱(240公斤)交由宋某某、吴斌军等人运回。由林某甲负责登记。

2018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林智某安排下,宋某某及吴斌军,由吴斌军驾驶金山煤矿赣******皮卡车至麻竹坑煤矿。黄某某安排许某某将废弃的老炸药库中炸药20箱(480公斤)、雷管300枚交由宋某某、吴斌军等人运回。由林某甲负责登记。

2018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在林智某安排下,宋某某、沈某某及吴斌军,由吴斌军驾驶金山煤矿赣******皮卡车去运炸药。黄某某安排林某乙(另案处理)开车将老炸药库的钥匙送至凤阳镇**村小组路边将钥匙交给在此等候的宋某某,宋某某、沈某某、吴斌军等人拿到钥匙后,开车至麻竹坑煤矿废弃的老炸药库,将库内剩余的炸药30余箱(720公斤)运回。由林某甲负责登记。

2019年1月31日,在公安机关对金山煤矿调查期间,袁某丙(另案处理)将林某甲房间内存放的272枚雷管转移至金山煤矿办公楼附近的一竹林里进行掩埋。当天深夜,为防止雷管被公安机关发现,黄某某在请示李某某(另案处理)后,与林某乙一起到金山煤矿找到袁某丙,将掩埋的雷管取出带回并扔至麻竹坑煤矿一废井(已改为厕所)内,并在处理完毕后电话报告李某某。2月2日上午,藏匿在麻竹坑煤矿废井的272枚雷管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2019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炸药、雷管取样。2019年4月15日,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送检炸药具备爆炸性,为乳化炸药;送检的雷管具备起爆能力,为工业电雷管。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8年10月左右,吴斌军为林智某司机,林智某喜好打猎,打猎前吴斌军会从林智某工作室保险柜内拿气枪放到到车上,打猎结束又将气枪放入林智某工作室保险柜内储藏。2019年12月,林智某将一支猎枪交由严洋保管,后严洋将猎枪交由袁某丁(另案处理)保管。2019年1月下旬,严洋与袁某丁一同到金山煤矿将该支猎枪还给林智某,林智某要吴斌军与严洋对接,吴斌军将猎枪存放在其金山煤矿住处,后林智某将该支猎枪交由刘某某,刘某某将该支猎枪转移至其住处金山煤矿监控室藏匿。

另查明,2019年1月下旬,林智某还将一支气枪交由刘某某保管,刘某某将该支气枪藏匿在金山煤矿监控室。

2019年2月3日,办案民警在刘某某住处(金山煤矿监控调度室)缴获上述猎枪和气枪。经鉴定,该支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该支气枪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四、敲诈勒索罪(共4起)

(一)2007年2月,邓某某等人投资170万余元在**分宜县**街经营一家名为“凤舞九天”的KTV,林智某家住KTV楼上,林智某以KTV噪音太大,影响其生活为由,纠集吴某某(另案处理)、黄某甲等人多次到KTV以剪话筒线、驱赶客人、打砸物品等方式敲诈被害人,并威胁被害人不交钱KTV就不能开,之后敲诈邓某某等人7万元才罢休。

(二)2010年,林智某又以KTV噪音影响其生活为由,纠集数人(其他人员未查明)多次到KTV驱赶客人、打砸物品,并对KTV经理进行殴打,威胁邓某某等人如不向其交30万元KTV就别想开,因林智某多次来闹事,KTV无法正常经营,邓某某等人被逼无奈,只好将KTV关门,低价转让。

(三)夏某某在分宜**公交公司承包了分宜公交**号线路。2011年6月28日,夏某某带领新来试车的司机熟悉运营线路,在途径分宜一小马路旁因操作失误,不小心剐蹭到停在路边林智某的赣******宝马车,随后林智某纠集了多人(未查明身份)前来壮势,扬言要打公交司机,见公交司机已逃跑,便围住夏某某谈判。夏某某报了交警和保险公司来处理。之后,直到夏某某答应将车送至南昌宝马4S店修理,林智某当场才肯罢休。后林智某将车开至南昌宝马4S店修理后,回到分宜后又要求夏某某承担其去南昌的费用,并要求其赔一辆新的宝马车。夏某某等人前往南昌宝马4S店了解车损情况,发现修理受损宝马车实际只是喷漆,夏某某回到分宜找到林智某,支付了其去南昌的修车等费用1000多元,林智某还不肯,提出修车外还要赔7万元,并且威胁夏某某不赔钱就不要在分宜活命。夏某某只好找到公交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出面后,找到林智某的姑姑说情,并请了林智某等人吃饭,林智某才肯将赔偿的费用降低至4万元。夏某某迫于林智某的势力,害怕受到伤害,被逼给了林智某4万元现金。

(四)2015年7月14日13时许,袁某乙驾驶的奇瑞小车(赣******)与袁某甲驾驶林智某的宝马车在分宜县分宜大酒店旁马路发生轻微剐蹭,袁某甲下车威胁袁某乙要拿刀捅他,叫袁某乙赶快处理好,袁某乙打电话保险公司。袁某甲打电话向林智某汇报此事,林智某交代袁某甲自己处理好,之后袁某甲叫袁某乙将奇瑞小车开至车满多汽修厂,要袁某乙将宝马车维修好后,他的小车才能开走。几天后,因袁某乙要用车,便委托其亲戚帮忙,又委托洪某某同袁某甲打招呼,后将奇瑞小车从汽修厂开走。林智某得知后,打电话责骂洪某某,袁某甲威胁洪某某要拿刀砍他,洪某某因害怕,立即叫袁某乙将奇瑞小车开回汽修厂。之后,林智某要袁某乙赔偿1万元才肯罢休,袁某乙被迫付给林智某人民币1万元。后保险公司将理赔款2479元打入袁某乙账户,林智某敲诈袁某乙人民币7521元。

五、聚众斗殴案罪

2008年4月份,黄某乙充当林智某的司机,2008年4月14日下午,林智某酒后在电话中和吴某某(已判决)发生争吵,双方一直在电话中邀约要在分宜县**大酒店门口“接火”。后林智某纠集黄某乙等十几个人乘车赶往后分宜县**大酒店,吴某某也纠集几十个人参与斗殴。双方接火后,吴某某手下夏某甲持枪在**大酒店门口对赶来接火的林智某车队开枪,将出租车司机刘某某打伤,林智某等人看到后,直接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六、故意伤害罪(共4起)

(一)2018年7月5日晚,林智某因怀疑金山煤矿大包陈某某请来的铲车司机钟某戊将好煤掺杂在差煤中,伙同孔小华和另一名男子(未查明身份)在金山煤矿“立井”工棚处对钟某戊进行殴打。随后,林智某又将钟某戊拖拽至其办公室,将钟某戊打倒在地,并用脚踩住其头部用力挤压,致使钟某戊三根肋骨断裂。后钟某戊妻子黄小艳将钟某戊从金山煤矿接至医院治疗。事后林智某怕事情闹大,要孔小华一人顶到此事不能将其供出,陈某某先赔偿钟某戊医药费,并要钟某戊到派出所与孔小华调解私了。后孔小华到分宜**派出所谎称是其一人将钟某戊打伤与钟某戊调解私了,钟某戊害怕打击报复不敢声张。经鉴定,钟某戊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二)2016年2月,袁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发生纠纷并挨了打,此事林智某知道后,责骂袁某甲出来混社会挨了打不敢还手,跌了他的面子,并叫其找黄某乙打回来。袁某甲为挽回颜面,遂安排李某甲、周某某、林某某、曾某某、敖某某五人开车在分宜县城找被害人黄某乙报复,由周某某开车负责接应。2016年2月23日23时许,黄某乙在分宜县分宜镇盘金大酒店旁的果维伊水果店门口和人讲话时被敖某某等人发现,后由周某某负责驾车在分宜盘金大市场内接应,李某甲、曾某某、林某某、敖某某持刀将黄某乙砍伤后乘坐周某某开的车子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乙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三)袁斌因与罗某某发生矛盾,便与袁某甲商议对罗某某实施报复,2015年10月23日晚22时许,得知罗某某在分宜县**村路口)夜宵摊上吃夜宵,便伙同袁某甲、钟某丙、袁志文、欧中博(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对被害人罗某某、唐某某进行追砍,钟某丙持刀将唐某某手部砍伤,袁斌持刀将罗某某手部砍伤,袁某甲等人因发现黄某甲在场,便没动手。案发后钟某丙、袁斌等人逃离现场。随后,袁斌打电话向林智某汇报砍罗某某一事,林智某叫其到外地躲藏。事后,林智某出面做中间人找罗某某协商赔偿。经鉴定,罗某某、唐某某的伤势均为轻伤二级。

(四)2016年7月,罗奇锋得知被害人钟某戌(江西丰联建设有限公司老板)中标分宜三小分校运动场改造及绿化项目后,便找到钟某戌,要钟某戌将该项目让给他们做,钟某戌未答应。罗奇锋便指使林依明、胡爱锺去报复钟某戌。2016年7月25日15时20分许,林依明伙同胡爱锺、“强子”(未查明身份)等人手持木棍到钟某戌公司对钟某戌进行殴打,致使钟某戌背部、腰部、手背等处受伤,随后乘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向罗奇锋汇报,罗奇锋交代林依明一个人顶到此事,不能将其他人供出,事后罗奇锋将此事向林智某汇报。经鉴定,钟某戌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七、非法拘禁罪(共3起)

(一)2015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害人李某某在林智某的金山煤矿做包工头。2017年9月的一天15时许,林智某以被害人李某某在账目中做了手脚,侵占了他的钱为由,指使周通、钟自生等人将李某某关押在林智某金山煤矿工作室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逼其承认侵占一事。期间,周通等人对李某某进行殴打、恐吓,李某某于次日凌晨2时许,从金山煤矿逃离。2017年11月20日14时许,林智某又以李某某在账目中做了手脚,侵占他的钱为由,指使周通、刘某某、严洋、林晟、钟自生、袁志文等人将李某某关押在金山煤矿工作室及矿工宿舍内24小时轮流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林智某、周通等人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并用铁锤、电击等方式威胁、恐吓李某某,逼迫李某某交出银行卡,说出银行卡密码,林智某安排林晟到银行查询李某某银行卡余额。2017年11月24日6时许,李某某不忍折磨,乘看守人员熟睡之机从金山煤矿山上逃离。

(二)2017年8月12日晚,林智某因怀疑在金山煤矿做矿师的谭某某和小包工韩某某合伙在账目中做手脚,贪污其钱财,伙同袁志文、钟自生、林晟、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谭某某、韩某某进行殴打,并指使林晟拿来铁丝,一同用铁丝将谭某某全身捆绑,并继续殴打。随后,林智某安排袁志文、钟自生、林晟、胡玮琨将谭某某关押在金山煤矿矿工宿舍看守,林智某单独看守韩某某,期间,林智某用实心塑料棍再次对谭某某、韩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谭某某两根肋骨断裂,直至次日12时许,谭某某儿子谭有金得知此事后报警,分宜县公安局**派出所出警将谭某某解救出,之后谭道家与谭有金将谭某某送至宜春市中医院救治。后**派出所出面调解,林智某委托其妻子胡某某赔偿谭某某3.4万元。经鉴定,谭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三)2014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林智某将徐某某叫到其分宜县**花园家中,随后伙同黄某乙、袁某甲等人对徐某某进行殴打,逼迫徐某某还钱。后黄某乙向徐英华追要入股的10万元,并将徐某某押至新余,徐某某向高利贷借款5万元还给黄某乙,才将其放走。2016年5月4日晚7时许,林智某以徐某某在分宜县**金山煤矿做包工头期间欠钱为由,指使孔小华将徐某某从新余押至其分宜家中,而后纠集刘某某、袁斌、罗奇锋、严洋、钟某甲、钟自生、林依明、胡爱锺等十余人将徐某某押至分宜县**金山煤矿办公楼二楼的一间办公室内,林智某伙同刘某某、袁斌、罗奇锋、严洋、钟某甲、钟自生、林依明、胡爱锺、钟仁等人对徐某某拳打脚踢,期间林智某单独用皮带抽打徐某某,殴打完徐某某后,林智某指使袁斌、罗奇锋安排各自手下钟自生、钟仁、林依明、胡爱锺继续看守徐某某,限制其人身自由。次日上午,林智某指使看守人员将徐某某带至分宜县**花园自己家中,并威逼徐某某写下一张借条,后才将其放走,徐某某被殴打关押长达十多个小时,因为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敢报警。

八、开设赌场罪

2015年年底至2016年2月期间,袁某甲伙同袁斌、罗奇锋在分宜县火车站附近的上村一处居民房、维也纳宾馆等地轮流开设赌场,赌场是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向当庄的赌客抽取3%-5%的费用。袁某甲、袁斌、罗奇锋各自安排手下成员李某甲、敖某某、周某某、李某乙、曾某某、林某某、詹某某、“钢珠”(未查明身份)、钟自生、钟仁、林依明、胡爱锺等人在赌场负责看场、抽水、望风,每天领取100元-500元工资不等,赌场盈利由罗奇锋管理,期间,袁某甲、袁斌、罗奇锋等人非法获利20万余元。

赌场开设后向林智某汇报此事,林智某特意交代袁某甲、袁斌、罗奇锋,赌场收入要拿出部分给刘某某用作生活费,并安排罗奇锋负责管理赌场收入,后因听说公关机关正严历打击赌博行为,便将赌场关闭。林智某叫罗奇锋将赌场收入剩余的1万余元给刘某某用于购买摩托车。

九、寻衅滋事罪

2007年5月的一天傍晚(具体时间不详),被害人袁某乙(新余交警支队女民警)驾车途经分宜县分仁路时,因林智某的小车停在路中堵住袁某乙去路,两人发生纠纷,随后,林智某纠集十余人(未查明身份)持刀、棍对袁某乙小车进行打砸,造成车子前后挡风玻璃及车身损坏,后现场有人报警,双方到城西派出所调解处理。后林智某得知袁某乙为其同学夏某某的妻子才妥协,并赔偿袁某乙小车维修费用。

十、强迫交易罪

2018年3月1日,陈某某与林智某签订合同承包金山煤矿斜井搞大包,双方约定陈某某在金山煤矿购买煤炭可以比其他人便宜40到50元每吨,陈某某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在金山煤矿购买煤炭,期间陈某某在与林智某结算过程中,林智某不但没有以约定便宜的价格结算,反而比其他人购煤价格每吨多70至110元,强迫陈某某在结算过程中接受多付30.5万元的购煤款。2018年1月17日至2月28日陈某某接替李某某大包期间,按照约定的分成有58.6万元,林智某拒不支付。2018年3月2019年1月,陈某某与林智某签订斜井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每月进行分成结算,期间陈某某垫付各种款项300万元左右,按照合同陈某某应得分成约200万元,林智某一直不与结算,期间刘某某、吴斌军还对陈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致使陈某某不敢去找林智某结算所欠款项。

十一、个人违法事实

1.1994年,林智某等人在张某某所开的饭店吃饭,因与张某某发生口角,林智某遂持菜刀将张某某及其老婆的哥哥赵某某砍伤。

2.1996年,林智某怀疑张某甲举报其姑妈柳某某偷漏税,便对张某甲进行殴打,打断张某甲一根肋骨,被害人的亲属得知后找林智某理论又被其殴打。张某甲在住院期间,林智某到医院病房找到张某甲再次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其不准报警,张某甲怕再次遭到殴打,被迫转院治疗,后只好求助社会上的人员找林智某求情才将事情平息。

3.1999年10月,林智某开办的**小汽修厂倒闭,汽修厂员工钟某某、黄某某将厂内剩于的配件以2万余元购买,但还有5000多元未付清,2001年,林智某带两三人(未知)将钟某某、钟某某妻子、黄某某押至分宜知青大楼,林智某将5000多元欠款威逼钟某某、黄某某还2.4万多元,钟某某迫于林智某的势力,被迫支付林智某2.4万多元,事后,为防止林智某再来纠缠,钟某某特意到分宜县公证处公正。

4.2001年7月29日,因林智某家化粪池污水流经邬某某家,邬某某找林智某商量一起出钱修沟,林智某不同意,并纠集数人将邬某某打伤。

林智某、刘某某、周梅生于2019年1月28日在分宜县**镇金山煤矿被民警抓获。林晟于2019年1月28日在分宜县**镇**坊村被民警抓获。吴斌军于2019年1月28日在分宜县**镇**村被民警抓获。周通于2019年1月28日在分宜县安仁路快8宾馆被民警抓获。钟自生于2019年3月11日在分宜县金地广场步步高公寓2014室被民警抓获。严洋于2019年3月11日在分宜县**广场**公寓**室被民警抓获。袁志文于2019年3月18日从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押解归案。孔小华于2019年3月26日在分宜县**小区**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钟某甲于2019年4月20日在共青城体育馆小区楼下被民警抓获。罗奇峰于2019年4月25日在新余市高新区新钢尊上床垫厂被民警抓获。袁斌于2019年5月7日从江西省赣江监狱被民警押解归案。胡爱锺于2019年5月27日在宜春市第六人民医院旁一工地被民警抓获。钟仁于2019年5月28日主动到分宜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投案。林依明于2019年5月28日在分宜县保健巷蓝天培训学校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枪支及零配件(照片)、炸药、雷管(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登记台账、银行流水、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袁某甲、胡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谭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林智某、刘某某、袁斌、罗奇锋、严洋、林晟、吴斌军、周通、孔小华、钟自生、袁志文、钟仁、胡爱锺、林依明、钟某甲、周梅生的供述和辩解;

6.枪支鉴定意见书、法医损伤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手机电子取证报告及视频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智某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枪支、爆炸物,其中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4支、枪支散件140件,非法运输炸约4080公斤、雷管3372发、非法储存炸约1440公斤、雷管2000多发;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1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417521元,其中未遂300000元;纠结他人聚众斗殴,致1人轻伤二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二级、1人轻伤一级、3人轻伤二级;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4人,致1人轻微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纠集他人持械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违法所得30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枪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智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林智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撤销缓刑。被告人林智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2人;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支;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冬林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袁斌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1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斌在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袁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袁斌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被告人罗奇锋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1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一级;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奇峰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奇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奇峰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严洋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2人;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洋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严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严洋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严洋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林晟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储存炸约240公斤;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3人,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晟在非法储存爆炸、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晟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林晟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吴斌军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运输炸药720公斤,雷管800发;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斌军在非法运输爆炸物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斌军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周通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1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通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通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孔小华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二级;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1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小华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孔小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孔小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孔小华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钟自生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4人,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自生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钟自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钟自生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钟自生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袁志文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4人,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志文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袁志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袁志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袁志文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钟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1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仁在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钟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钟仁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钟仁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胡爱锺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一级;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1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爱锺在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爱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胡爱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林依明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1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依明在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依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林依明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钟某甲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1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钟某甲被告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周梅生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储存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支,枪支散件30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梅生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梅生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本案现已扣押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资金1067900元,查封金山煤矿股权71.428%,查封汽车2辆、摩托车1辆、手机10部、电脑主机2台、一体机1台,扣押汽车2辆。被告人林智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某、袁斌、罗奇峰、严洋、林晟、吴斌军、周通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孔小华、钟自生、袁志文、钟仁、胡爱锺、林依明、钟某甲、周梅生应该根据其所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金。针对个人为支持该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资金及股权应当予以没收。

该组织依托金山煤矿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开采经营获利4359242元,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违规开采获利2696771元(以上详见司法会计鉴定),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获利622521元,共计获利7678534元。对上述款项应当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峰鑫

检察员:敖小亮

检察官助理:刘禾根

林根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智某、刘某某、袁斌、罗奇峰、严洋、林晟、吴斌军、周通、孔小华、钟自生、袁志文、钟仁、胡爱锺、林依明、钟某甲、周梅生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玖拾壹册。

3.随案移送扣押清单、冻结款物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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