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林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3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被告人林某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被害人刘某某,谎称自己名为“林静”,随后来到福清,以林静的身份入职于刘某某工作的公司福清阳下街道“旭泳”塑胶公司,之后通过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取得信任后,编造山东老家有养鸡场运送活鸡项目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刘某某投资或者借款,被害人刘某某信以为真,至2019年8月间,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投资款或借款共计人民币5.67万元。得款后,被告人林某将钱款用于高额消费挥霍,期间因被害人刘某某急需用钱,被告人林某退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实际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4.67万元;期间被害人刘某某提出查看运送活鸡项目,被告人林某编造活鸡厂财务被抓无法结算货款的理由推脱。
二、2019年8月,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分手后,又辗转入职福建鑫华塑胶厂后,通过上下班接触认识附近公司福清市阳下街道“京师达”公司任保安的被害人莫某庚。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29日间,被告人林某通过关心被害人莫某庚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莫某庚信任后,明知自己因欠债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还款能力,以投资“天津康婷”化妆品项目容易赚钱要求莫某庚投资,莫某庚信以为真后陆续用自有资金投资以及向亲戚朋友借款投资,被告人林某得款后将其中人民币1万元投资其网络朋友“闻男”(另案处理)推荐的“天津康婷”化妆品项目,其余款项投资“闻男”推荐的所谓“投资30万可以一年分期返利15万元”的“网站彩票充值返利”项目以期待获利。其间,被害人莫某庚提出查看化妆品项目公司被被告人林某找借口拒绝后,觉察不对劲提出追回投资款,被告人林某又以需投资满30万元后才可一次性拿回投资款以及银行款项被冻结无法拿回需要钱款摆平为由欺骗莫某庚继续投资,莫某庚被逼无奈继续向亲戚朋友借款投资给林某,上述共计人民币33万元。其间,因被害人莫某庚讨要投资款以及莫某庚为追回投资款情绪不稳露出自杀想法,被告人林某陆续通过使用的弟媳妇马某某的支付宝退还莫某庚七笔钱款共计人民币7.3万元以稳住莫某庚情绪,实际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5.7万元。2020年4月29日早上,被害人莫某庚继续讨要投资款未果后,喝农药自杀,后被家人及时发现后送医院抢救,治疗至2020年5月9日出院。
被告人林某于2020年5月26日在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卓耕广场被宿州市埇桥公安分局解集派出所抓获,2020年5月28日移交福清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借条及转账记录、绝笔书及借款名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银行账户明细单、微信转账记录、应聘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离职表、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莫某庚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莫某甲、陈某某、莫某乙、莫某丙、莫某丁、莫某戊、莫某己、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3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日
2020年9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50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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