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75号
被告人林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北省潜江市**镇**。因犯盗窃罪,于2013 年1月20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6 年 1月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9年8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抢夺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抢夺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雇请同案人谢某某(另案起诉)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MB****的黑色丰田牌锐志小轿车到广东高速公路服务区,由被告人林某撬开货车驾驶室车门窃取财物,同案人谢某某驾驶车辆接应,盗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0193元。其中:
1.2020年4月17日凌晨4时许,在广州市从化区大广高速吕田服务区,乘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盗得车内驾驶室挂档位置下面的华为NOVA4手机1台,盗得其脖子上佩戴的金项链1条并逃离现场。作案后将赃物低价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12元,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8681元。
2.2020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在广州市从化区京港澳高速瓦窑岗服务区,盗得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车内驾驶室后面卧铺上的OPPO手机1台。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林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汽配城中道汽车影音行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抓获经过、华为NOVA4手机发票、金项链发票、机动车信息资源库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吕田服务区、瓦窑岗服务区的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穗夷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