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0********,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漳浦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E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沉州公园内无名道路由南往北方向倒车时,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致碰撞车后方人行横道上的被害人许某某,造成被害人许某某受伤送医院医治无效于2019年9月1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经传唤于2019年11月21日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与肇事车辆所属的物流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许某某家属人民币75500元,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许某某家属人民币2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说明、证明、工作说明、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洪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告知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经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傅迪珊
检察官助理 郑贤艺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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