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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职务侵占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5********,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系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昭沪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昭沪高速花山隧道出口施工材料负责人。2019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徐某某(施工负责人,已起诉)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项目经理部同意的情况下,在镇雄县花山乡黄连村韭菜坪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7#钢筋加工厂将大桥局项目部提供给花山隧道出口施工方使用的十八件钢筋共33.82吨和十五张钢板共10.28吨低价倒卖给杨某某(另处),得币13万余元,经鉴定:该钢筋和钢板共计价值202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郑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乾虎

2019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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