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3********,河南省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镇**村**庄;现暂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因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送其母亲马某某去其三弟林某某家居住,后二人步行来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林某某的家胡同口处,其明知马某某长期神智不清、无任何独立生活能力且有可能走失的情况下,为避免与林某某妻子因赡养老人问题发生冲突,既没有通知林某某及其家人来迎接马某某,也没有将马某某送入林某某家中就离开现场,导致马某某走失。此后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天气寒冷且马某某走失后无法独立生存有可能导致马某某死亡的的情况下没有向任何人核实马某某的去处。2020年1月8日,马某某被他人发现死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巨葛庄村东侧大沽排污河岸边的小树林内。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符合冻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作为马某某的赡养人,在明知马某某有可能因走失而死亡的情况下,疏忽大意没有履行好照顾义务,导致马某某走失后被冻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博文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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