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林文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1年3月9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章淑珍,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3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文凎、章淑珍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以来,肖某某(已判决)、谢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张某(已判决)四人商量以合股的方式到**庄赌博,后被告人林文凎、章淑珍陆续加入,上述人员纠集在一起之后频繁结伙到赌场内进行赌博,或几人合资之后以合股开庄的形式在张某甲等人和林某丁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做庄赌博。张某甲等人和林某丁等人开设的赌场内会从赌场的抽头渔利中返还20%(或者30%)给庄家。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份,被告人章淑珍伙同肖某某、谢某某合股在张某甲开设在福州**镇**村**庄聚赌,并抽取张某甲赌场约人民币800元返利。
2.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林文凎、章淑珍伙同肖某某、谢某某、林某戊(已判决)等人合股在福州金山林某丁开设的赌场开庄聚赌,并抽取林某丁赌场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返利钱。
3.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林文凎、章淑珍伙同肖某某、张某某(已判决)、张某(已判决)等人合股在福州金山林某丁开设的赌场开庄聚赌,并抽取林某丁赌场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返利钱。
被告人林文凎于2020年1月19日被福州火车站派出所抓获;章淑珍于2020年1月19日被福州乘警支队刑侦大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陈某某、林某丁、余某某、杨某丙、郑某某、施某某、林某戊、黄某甲、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黄某乙、黄某丙、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庄某某、方某某、林某壬、林某癸的、林某子、林某丑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文凎、章淑珍、同案人肖某某、谢某某、郑某甲、林某寅、张某某、张某、林某戊、林某卯、林某辰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淑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凎、章淑珍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文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淑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淑珍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林文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章淑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
2020年5月15日
附注:
被告人林文凎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被告人章淑珍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