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林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2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乡**村**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成某、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林成某、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林成某利用微信群,组织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丙等人在各自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的家中,通过手机软件“三副五十K”进行“五十K”赌博,并从赢钱人处收取10%的抽水钱。2019年4月起,被告人范某某协助被告人林成某管理赌博微信群。至2019年6月底,被告人林成某、范某某通过抽水非法获利约6015元。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村**路**号附近被抓获,被告人林成某于2019年7月3日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仓前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违反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提取笔录、支付宝账户明细、微信账号收支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成某伙同范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兴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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