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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成礼盗窃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林成礼,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家园**号楼**室。2009年1月3日因盗窃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成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林成礼先后在福州市马尾区**镇、连江县**镇实施五次入户盗窃犯罪:

1、2019年7月15日中午,被告人林成礼通过爬窗手段进入马尾区**镇**村**号林某某住处,从一楼大厅处盗取一桶花生油,后用于食用。

2、2019年7月18日中午,被告人林成礼通过翻墙撬门手段进入马尾区**镇**村**号被害人宋某某家中,从卧室床上、衣柜抽屉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后其将黄金首饰出售给福州一家金店,价格为人民币3720元。

3、2019年8月初一天中午,被告人林成礼通过爬窗手段进入马尾区**镇**村**号林某某住处,从一楼大厅处盗取一桶花生油,后用于食用。

4、2019年9月初一天中午,被告人林成礼通过翻墙爬窗方式进入被害人庄某某连江县**镇**村**号住处,使用随身携带螺丝刀撬开抽屉后盗取人民币70元。

5、2019年9月3日中午,被告人林成礼通过直接开门方式从后门进入连江县**镇**街**号被害人彭某某住处,从一楼卧室衣柜上储物箱中盗取若干首饰。后其将黄金首饰出售给福州一家金店,价格为人民币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并案理由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搜查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彭某某、庄某某陈述;

3、证人洪某某证言;

4、被告人林成礼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成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成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五次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909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成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成礼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陈永标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成礼现羁押在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 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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