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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成太盗窃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林成太,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1********,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新村**号,现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2001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成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12月23日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成太到连江县**镇**村**路吴某某家外,用石块砸破大门玻璃,伸手从内打开门锁,窜入吴某某家中,从一楼卧室衣柜内盗窃走现金约17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接受证据清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询问通知书、林成太2019年8月份的住宿记录、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潘某某、陈某甲陈述;

4.被告人林成太的供述与辩解;

5.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成太以非法占有目的,进入被害人陈某甲家中,并秘密窃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成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怀德

代理检察员:刘海燕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成太现羁押在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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