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1028号
被告人林某,曾用名:林某树,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街**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林某在其租住的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屋内,由林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提供吸毒场所和吸毒工具,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鹏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