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2001********,汉族,初中,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 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新城**区**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组建微信群“2000米发财公司”,利用“拱趴大菠萝”APP组织群成员以1积分折算人民币0.2元的方式进行网络“十三水”赌博,并通过每局抽取大赢家5元人民币座位费、抽取其他参赌人员每人2元人民币座位费的方式从中获利。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告人林某某的妻子)协助林某某进行赌资结算和抽水。被告人林某某事先在“拱趴大菠萝”APP上充值购买开房间所需的叶子,然后用叶子为群成员开好房间后将房间的链接发至群内,其他群成员通过链接登录房间参与赌博,结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份每位参赌人员输赢情况的积分清单,林某某和张某某以此为据通过微信和支付宝交易的方式向输家收取所输金额和座位费,再扣除赢家座位费后将剩余金额转发给赢家。
经审计,被告人林某某和张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的赌资金额合计人民币354482.47元,获利金额合计人民币74462.69元。
被告人林某某和张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传唤到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的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李某某、陈某甲、林某乙、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德健专审字〔2020〕第41号);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林某甲、陈某甲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交易流水光盘2张;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微信组建微信群“2000米发财公司”,利用“拱趴大菠萝”APP组织群成员进行网络“十三水”赌博,并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共同负责赌资结算和抽水,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354482.47元,获利数额累计人民币74462.69元。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检 察 员:陈 欣
检察官助理:黄丹梅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3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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