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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为永春县**镇**街**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0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新立城”时时彩赌博网站开设代理账号并发展下线康某某,共接受康某某投注人民币570余万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支付宝转账截图、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妍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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