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林志耀(曾用名林志跃),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前期审批组主要负责人(事业编制),住浙江省龙港市**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龙港市监察委留置,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事实。
2014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在其担任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分局、龙港镇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前期审批组主要负责人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设计变更审批、消防验收手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48万元及烟、酒若干。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章某某请托,对“金田工业园原综合楼改建厂房项目”(竣工后违规改建为住宅)办理规划总平确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审批事项予以关照。2015年,被告人林某某为获取章某某事先承诺以低价销售该项目房产形式给其的好处费。在介绍陈某甲向章某某购买该项目房产,并托其转交10万房款给章某某时,截留该10万元。陈某甲另行支付人民币20万元给章某某等人后,购买得该项目一套定价为456980元的房产。事后,被告人林某某因陈某甲多次抱怨而退还2万元给陈某甲。
2、2015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钟某甲请托,对龙港“新美洲个人建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事项予以关照,并先后以借款名义向钟某甲索取人民币12万元。
3、2019年农历年底,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前期审批组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接受钟某甲请托,承诺对钟某甲“光明路老房子拆建项目”规划手续审批事项予以关照,收受钟某甲送的2瓶茅台酒及海鲜,并于农历2020年春节,以借款名义向钟某甲索要人民币3万元,同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因纪委介入调查而将该3万元退还给钟某甲。
4、2016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分局副局长时,审批“河北庙村个人建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务便利,接受孙某某请托,为其承接该项目电梯业务,事后收受孙某某(另案处理)送的大众宝来轿车一辆。经查,孙某某为购买该汽车,支付包含车价、税费及保险费等共计人民币120800元
5、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余某甲请托,对龙港“**片区**地块建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一事给予关照,事后以借款名义向余某甲索要人民币5万元。
6、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甲请托,对龙港“**片区**地块安置房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会审一事给予关照,事后收受王某甲10条中华香烟。
7、2017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分局副局长职务形成的影响力,接受倪某某请托,通过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原龙港镇**局副局长缪某某的帮助,使倪某某位于**镇**路**号后面的违章厂房延迟拆除数月。事后收受倪某某送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
8、2017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金某某请托,对“**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号钢结构车间项目”办理设计变更手续一事予以关照,并收受金某某人民币1万元。
9、2018年6月,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乙请托,对龙港“**大厦项目”办理设计变更手续一事予以关照,并先后收受王某乙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香烟提货券、茅台酒6瓶。
10、2018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黄某甲请托,对“苍南**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号车间项目”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事予以关照,事后收受黄某甲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
11、2019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周某甲请托,对苍南县**公司综合办公楼办理规划核实确认一事予以关照,事后收受周某甲送的硬壳细型中华香烟10条。
12、2019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前期审批组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接受朱某甲请托,对龙港**天主教堂规划及消防验收一事予以关照,并收受朱某甲送的茅台酒6瓶。
13、2019年夏天,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分局副局长时,审批**村老人公寓、幼儿园项目建设工程许可证、核准总平图等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甲请托,为其承接新渡村老人公寓、幼儿园项目的地质勘测业务,事后收受杨某甲送的人民币1万元。
14、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黄某乙请托,对**生态园两座违章建筑规划许可、消防验收产权证等办理一事予以关照,并在事后的2019年11月收受黄某乙送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香烟票。
15、2018年9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分局副局长时,负责协调**生态园两座违章塔楼产权证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乙请托,为其承接该塔楼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事后收受陈某乙送的人民币5000元。
16、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前期审批组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甲请托,对龙港“**大酒店项目”办理设计变更审批一事予以关照,事后收受张某甲送的茅台酒2瓶、中华软壳香烟5条。
17、2015年至2017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黄某丙请托,对龙港“**丽园5#6#楼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补办设计变更审批等事予以关照,事后收受黄某丙送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香烟票。
(二)玩忽职守犯罪事实
2016年11月16日,黄某丙向原苍南县龙港镇国有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对龙港“**丽园5#6#楼项目”进行规划核实确认。因该项目5#楼存在顶楼跃层改平层、6#楼存在二楼层高、消控室位置等重大事项变更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行为,龙港镇人民政府于同年12月27日组织召开城建业务会议讨论、并形成决议,同意“**丽园5#、6#楼”在不违反相关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审批“**丽园5#、6#楼项目”《建筑设计变更审查单》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明知该违法建设行为未经处罚,仍以有《城建业务会议纪要》作为依据为由,违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未经执法局处罚,擅自同意给予办理重大变更审批手续,造成国家罚没款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180524.5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龙认字【2020】33号文件、龙港镇人民政府城建业务会议纪要【2016】12号、【2019】3号、工程项目预算汇总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分局规划审批会议纪要【2015】1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审查意见、建筑设计变更审查单、龙港镇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文件拟稿、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前公示登记表、批前公示、苍南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意见存根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变更审批表、公司登记证明、变更登记情况、收款凭证、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龙港镇党政人大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龙港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局务会议纪要【2019】10号文件、检验检测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龙港镇**村老人公寓扩建工程项目总评图核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苍龙住建核【2019】20号文件、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送达回执、关于同意房屋改建(装修、用途变更)的证明、苍住建消验自【2019】第1013号、苍南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通知书、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村三委会议记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会议、非公司法人登记情况、变更登记情况、**业主建议书、龙港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局务会议纪要【2019】2号、中石化加油卡复印件、中石化加油IC卡客户额度台账对账单、信息明细表、中石化加油卡IC台账对账单、建字第330327201702005号、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完税凭证、借条、转账凭证、苍政第【2012】287号文件、合同协议书、**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苍南县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金田工业园原综合楼改建厂房项目认购协议书、销售价目表、灵溪中心派出所证明、龙港市纪委案管室查询证明、龙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证明、政协龙港市委员会办公室证明、干部任命审批表、苍规建党组【2005】1号文件、苍规建党组【2008】27号、苍住建党组【2012】16号、龙委干【2016】5号文件、龙委干【2016】1号、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7号、龙土规建发【2016】6号、龙港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人事安排、会议记录、苍南县龙港镇**丽园结算书、关于处罚补办程序说明的函、房地产估计报告、公民基本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钟某甲、孙某某、余某甲、王某丙、金某某、王某乙、倪某某、李某甲、黄某甲、吴某甲、周某乙、杨某甲、朱某乙、黄某乙、陈某乙、张某乙、黄某丙、杨某乙、叶某某、周某丙、刘某甲、黄某丁、刘某乙、方某某、孔某某、缪某某、陈某丙、吴某乙、徐某某、林某某、周某丁、应某某、余某乙、郑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钟某乙、陈某甲、张某丙、王某丁、李某乙、陈某己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过、积极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芸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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