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8********,黎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海南省三亚市,户籍所在地三亚市崖州区**村**小组*号,住原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3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8日14时许,被害人谢某某与其男朋友周某某从海南省澄迈县来到三亚市崖州区找周某某的朋友林某某玩。当晚 21时许,被害人谢某某与周某某、被告人林某及苏某某等人在崖州区大出水村林某某家吃晚饭喝酒,其间周某某喝醉,谢某某在林某某家的二楼房间照顾周某某。当晚被告人林某与苏某某、林某某拿着一只猫到旁边的练车场杀猫,因没有带刀,林某主动提出回去林某某家拿刀,林某驾驶林某某的电动车回到林某某家中,林某通过房间窗口看到谢某某在房间床上玩手机,于是骗谢某某,称林某某喝醉,需要谢某某帮忙一起到附近把一辆摩托车骑回来。谢某某信以为真,便答应。林某驾驶电动车带着谢某某来到**村其家水稻田旁水泥路,林某强行脱掉谢某某的裤子、内裤,谢某某哭着反抗,林某仍强行与谢某某发生性关系。接着林某驾驶电动车带谢某某离开,经过一条弯曲的烂泥路来到一天桥上,林某再一次强行抱住谢某某,将谢某某的裤子、内裤脱到膝盖处,强行与谢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谢某某因害怕被被告人林某带到其他地方,于是提议由其本人驾驶电动车带林某回去。当谢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三亚市崖州区施顿公馆,看到有一男子在旁边,于是谢某某下车跑过去,林某见状骑车逃离,后谢某某借用路边男子的手机打电话给周某某。周某某与林某某骑电动车去接谢某某,谢某某告诉周某某其被强奸的事情,29日凌晨4时许,谢某某和周某某打电话报警。
2018年6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林某主动到三亚市公安局崖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附:1.被告人林某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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