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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朱某某组织卖淫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5日至3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起,被告人林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号**街**楼经营一家新名流足浴店,自己作为店老板,总负责店内的事务,并聘请被告人朱某某为服务员,从事接待嫖客、介绍服务项目、将嫖客带至房间后通知卖淫女为嫖客提供卖淫服务等工作,聘请同案人赵某某(另案处理)为收银员,从事前台收银并记录卖淫女的上钟情况和收入等工作,组织卖淫女饶某某、胡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等21人为嫖客提供“口爆”性服务,并从中牟利。同年8月1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当场查获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同案人赵某某及卖淫女饶某某、胡某某、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并扣押精油5瓶、工资表6张、财务结算单5张、点钟记录单74张等。经查实,该店共组织卖淫1029多次,非法获利392515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该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点钟记录、工资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及同案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同案人组织他人卖淫,卖淫人员累计达21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同案人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现均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4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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