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7〕19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志鸿),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巷**号,住东方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东方市**局寻找盗窃目标,发现赵某甲停放在**局车库内的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未上大锁且车锁上挂着钥匙,便上前启动该车将车盗走,后以9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掉。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甲被盗的新大洲本田牌SDH100-45型二轮摩托车的认定价格为3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被盗一辆新大洲本田牌SDH100-45型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2016年8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东方市八所镇南国超市后停车场发现文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未拔出车钥匙,便上前启动该车将车盗走,后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掉。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文某某被盗的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的认定价格为48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一辆被盗新大洲本田牌SDH110-19型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
三、2016年9月1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东方市中医院内寻找盗窃的目标,后发现符某某停放一辆白色欧派电动车在东方市中医院住院部一楼走廊处的一间房间内,且电动车上放着一个黑色的女式包,包内有车钥匙,林某某便上前启动该车将车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掉。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符某某被盗的欧派牌TDY042Z型二轮电动车的认定价格为31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一辆被盗欧派牌TDY042Z型二轮电动车的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继鹏
2017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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