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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因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赵某某,绰号老陈,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炎亭镇**。因破坏选举秩序,于2019年12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本案于2018年12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陈某某,绰号老赵,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因本案,于2018年12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中上旬的一天晚上,经过事先踩点后,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赵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已逮捕另案处理)、黄某某、杨某某(刑拘在逃)等共六人窜至瑞安市**码头**,偷到一艘较新的长约40米宽约7米的走私油船,后将盗得的油船停放在苍南县**附近,最后由黄某某、林某某等人将盗得的船以50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掉;

2、2018年03月25日晚,经过事先踩点后,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赵某某、林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人前往赤溪镇**码头附近海域,将被害者王某某停放在距离赤溪镇**码头岸边约600米处海域上的一艘运输船(船号:**)盗走,后驾驶该船逃离现场并将船只停靠在巴曹**。后在销赃的过程中因被害人报警并发布寻船信息,买家知道后不敢购买此船,后该船便被丢弃在此,四天后被渔民发现归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被盗船只(船号:**)价值110万元;

3、2018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经过事先踩点后,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赵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共六人窜至瑞安**盗窃一艘40米左右的油船,后将盗得的油船开到苍南县**位置,由黄某某联系买家,然后由林某某、杨某某、一个福建船老大三个人将所盗油船开到福建福安卖掉,在销赃的过程中因林某某向被害人“老刘”(身份不明)透露消息,该被盗船只后被被害人追回而没有收到钱,林某某怀疑黄某某、林某某等人将卖船所得的钱独吞,几人发生争吵;

4、2018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赵某某、方某某(已刑拘另案处理)、方某某(已刑拘另案处理)等四人窜至温州市洞头**,由赵某某在车上守候,然后林某某、方某某、方某某三人找一艘小船来登上一艘油船并开船盗窃走,后林某某、方某某、方某某三人将所盗油船开到苍南县**停放,赵某某开车独自一人开车原路返回,之后林某某又找来陈某某和方某某、方某某一起轮流在船上负责看守所盗油船,最后过了几天,经赵某某介绍将所盗油船以52万元的价格卖给炎亭人吕某某;

5、吕某某买到船只后的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吕某某从林某某处购买了一艘油船停放在苍南县**,仍伙同黄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等人窜至苍南县赤溪镇**,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该艘油船盗走,后将偷到的油船停放在苍南县龙港镇**,并以该船只为要挟向吕某某索要赎金,未果。

6、2018年7、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等人窜至温州**偷到了一艘油船,开始黄某某家里有事先下船了,其后赶来在**与陈某某等人汇合,赵某某因害怕在**附近下船。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偷来的油船被停放在**附近,油船后被船主寻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郑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及同案犯林某某、黄某某、方某某、方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陈某某第一次至第五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油船仍予以帮忙看船及销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陈某某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林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如霞

2019年8月19

附:1.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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