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70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因欠被害人陈某甲借款无法归还,遂萌发骗取被害人钱款念头,后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商量合伙私人发放高利借款,由被告人林某某负责找借款人,被害人陈某甲负责出借资金,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的信任。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等地,通过伪造借条和借款人身份证,虚构有人借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甲款项共计人民币511500元,用于偿还欠款及日常开销。因高利借款一直未归还,被害人陈某甲联系部分借款人,发觉与借款人不存在借款情况,遂联系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因无力偿还骗款遂潜逃至2019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杨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湘濒
2019年11月1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5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笔记本1本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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