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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寻衅滋事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林某,曾用名林长刚,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巷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日分别被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一天,被告人林某在郴州市北湖区特产大厦后面的“**麻将馆”,以向老板娘邓某某借钱为名,意图收取“保护费”,遭邓某某拒绝后,林某强行驱散正在麻将馆内打麻将的客人,并威胁老板娘“以后麻将馆不要开了”。

几天后,被告人林某纠集彭某某、窦某某(均另案已提起公诉)、胡某某、谭某某(均为未成年人)等人来到邓某某的麻将馆,由彭某某、窦某某、胡某某、谭某某等人在麻将馆内占位。林某则再次找麻将馆老板邓某某借钱,企图收取“保护费”,邓某某拒绝后,林某指挥彭某某、窦某某、胡某某、谭某某等人随意踢打麻将桌,驱散店内客人,迫使邓某某麻将馆关门。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林某再次来到邓某某麻将馆,在驱散店内客人时,正在麻将馆打麻将的陈某某的麻将被推到后,与林某理论时,被林某用拳头击打脸部右侧致右耳鼓膜紧张部穿孔,现场劝阻的邓某某亦被林某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起诉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及另案处理被告人彭某某、窦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多次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并随意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文胜

检察官助理:黄腾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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