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林开明,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7********,汉族,高中文化,原宁德市蕉城区**公司职工,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开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1日及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林开明为筹集资金,遂通过向他人口头宣传的方式,在位于宁德市蕉城区**楼**区**号的店铺内组织了2场以其名字为会首的民间互助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101130元。至2014年10月,被告人林开明资金链断裂倒会,造成陈某某、卓某某、何某某等14名会员损失共计人民币628330元。
2019年9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林开明在宁德市东侨工业园区宁一大厦路口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林开明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会单、会款计算表、银行账户明细、房屋登记证明及查封笔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卓某某、何某某14人证言;
3.被告人林开明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开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开明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利用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开明有赌博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开明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洁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开明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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