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林某某,化名杨晓峰,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刑磊,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6月6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云南省罗平县**镇**路“**”发廊内找其女友徐某某,其看见受害人黄某某睡在徐某某的床上,遂持砖头击打黄某某头部等部位后逃跑,黄某某经他人送罗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黄某某系钝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一块;2.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徐某某、阮某某、刘某某、朱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顺开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罗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光盘1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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