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3********,汉族,文盲,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街道**路**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04年12月13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赌博,于2013年12月1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赌博,于2015年10月2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1日被我院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洪建新,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1日被我院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3********,汉族,职专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东田镇桃园村**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1日被我院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洪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1日被我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洪建新、刘某、洪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洪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林某某担任“金海岸”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使用代理账号cbao0629开设多个下级会员账号供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投注。经统计投注金额达人民币3748854元。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洪建新担任“金海岸”六合彩赌博网站的总代理,使用总代理账号bao0383开设多个下级会员账号供洪某某、卢某某人进行网络赌博投注,被告人洪某负责联系卢某某,并提供支付宝账号给卢某某进行结算。经统计总代理账号bao0383接受的投注金额达人民币3653894元。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洪建新、洪某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某担任“金海岸”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使用代理账号cbao0888开设多个下级会员账号供陈某丙、陈某丁、欧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投注。经统计投注金额达人民币2097447元。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报告书、六合彩网站投注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卢某某18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洪建新、刘某、洪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洪建新、刘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洪某协助被告人洪建新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建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洪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洪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婷婷
检察官助理 欧钧毅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洪建新、刘某、洪某现均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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