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华安县,户籍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8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淑英(曾用名汤璇英),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华安县,户籍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8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燕山,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华安县,户籍地福建省华安县**镇**路**号,现住址福建省华安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汤淑英、林燕山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日至19日,被告人林某某购买诈骗所需的电脑及QQ号,并召集被告人林燕山、汤淑英在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幢**单元**室内,利用十二台电脑通过QQ向好友发送“您好,请问您要做网上刷单,兼职吗”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活动。十二台电脑合计发送虚假信息567994条,其中被告人汤淑英负责的四台电脑合计发送虚假信息241002条、被告人林燕山负责的四台电脑合计发送虚假信息87416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林某某、汤淑英、林燕山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汤淑英、林燕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送虚假信息诈骗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汤淑英、林燕山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运茹
检察员:林 琳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汤淑英现居住于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林燕山现居住于福建省华安县**镇**路**号。
2、起诉卷宗贰册。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
芗检公刑变诉〔2019〕2号
被告人林某某、林燕山、汤淑英涉嫌诈骗罪一案,本院以(芗检公刑诉【2019】123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芗检公刑诉【2019】123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认定的事实变更为:2018年7月1日至19日,被告人林某某购买诈骗所需的电脑及QQ号,并召集被告人林燕山、汤淑英在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幢**单元**室内,利用十二台电脑通过QQ向好友发送“您好,请问您要做网上刷单,兼职吗”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活动。十二台电脑合计发送虚假信息2651957条,其中被告人汤淑英负责的四台电脑合计发送虚假信息855891条、被告人林燕山负责的四台电脑合计发送虚假信息835173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芗检公刑诉【2019】123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份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运茹
代理检察员:连仲嘉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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