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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建新制造毒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林建新,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0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村**街**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建新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2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初,余海堂、冯雪强、冯雪光(均已判决)商定一起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准备了制造氯胺酮所需的原料、工具、场所等。自2013年4月初至6月底,被告人林建新受余海堂纠集,在余海堂的安排下参与制造氯胺酮五次,制出氯胺酮共约1391.6公斤。期间,林建新听从制毒师傅的安排,搬运、加热制毒原料、清洗制毒工具等。

2013年7月6日,民警抓获余海堂、冯雪强、冯雪光等人,缴获氯胺酮一批。其中从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路**公司一平房内缴获氯胺酮95包,共净重88.612千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其含量为53.51克/100克至57.03克/100克;从惠州市大亚湾**村**街**号的住宅内缴获氯胺酮24包,共净重21.3874千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其含量为48.75克/100克;从惠州市大亚湾区**村**街**号的住宅内缴获氯胺酮31包,共净重25.4679千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其含量为42.54克/100克至74.19克/100克;从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公寓**栋**房的住宅内缴获氯胺酮3包,共净重1.01495千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视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制造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国新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建新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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