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铁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林建彬,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乡**村**号。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林建彬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建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3时左右,被告人林建彬在福州火车站南广场,趁被害人赖某某躺在售票厅门口熟睡之机,将赖某某放在身边的一个棕色挎包和一个塑料袋偷走,内有1部苹果6S移动电话,1部华为平板电脑,1块手表(共计价值人民币1620元)及银行卡、方便面、保温杯等财物。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林建彬在南平火车站站前公园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盗的手机、平板电脑、手表被追回,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建彬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建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彬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建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建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邱小飞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建彬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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